第八章 著作权的限制
教学学时:2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理解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定义和方式,合理使用的法定方式,重点掌握并能综合应用合理使用的要件、合理使用方式中适当引用的法律规定。
教学重点与难点:
1.合理使用的要件
2.合理使用的方式
3.怎样谓适当引用
4.法定许可使用与强制许可使用的区别
5.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使用主要体现
本章主要阅读文献资料:
1.王锋:《知识产权法》,郑州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10月版。
3.刘春田:《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5月版。
4.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吴汉东:《无形财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9月版。
6.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8月版。
7.朱雪忠:《知识产权管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5月版。
第三节 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
一、法定许可
(一)概念
是指依照著作权法规定,行为人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不必征得权利人的同意,但应该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其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我国法定许可制度有一个前提条件——作者声明保留权利者除外。
(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使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为实施9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按照法定许可制度使用。
(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可以不经许可)
2、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作出声明的主体)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作品除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联系
共同点:
1、使用者的目的均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
2、使用的作品均是已发表的作品;
3、均无须征得权利人同意。
区别:
1、 使用者。
2、在支付报酬方面。
3、在利用作品的程度方面。
三、强制许可
(一)概念
是指在特定条件下(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与使用者达成使用作品协议),经使用者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由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将对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使用权的人,此授权的依据称“强制许可证”,故该制度又被称之为“强制许可证”制度。我国目前在著作权法里面没有规定这一制度。
(二)强制许可与法定许可的联系
许可的对象都限于对已经发表过的作品,都要支付一定的报酬。
1、程序不同。强制许可中,申请使用权的人是在向著作权人请求许可不被允许后才能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法定许可不需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2、使用人的范围。法定许可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允许使用的方式,凡符合条件的均可自行使用,使用人是录音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和报刊等。
强制许可制度的使用人一定是经过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的人。
3、报酬方面。根据强制许可制度所使用作品的报酬通常由法律确定,而法定许可一般由行业相关的惯例。
(三)强制许可与合理使用的联系
共同点:同属于对著作权的限制。
区别:
1、程序上:强制许可中,申请使用权的人是在向著作权人请求许可不被允许后才能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而合理使用则无须征得权利人同意。
2、使用人的范围。强制许可制度的使用人一定是经过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的人。而合理使用的主体没有限制。
3、报酬方面:根据强制许可制度所使用作品的报酬通常由法律确定,而合理使用不用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都规定有强制许可制度。根据此,缔约国主管当局享有颁发强制许可证的权力——特别是为发展中国家的教学、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方面的便利。
根据强制许可证获得的对作品的使用权是非独占性的,不得转让。且该许可证仅在该国国内有效。
我国是缔约国,因此,也适用公约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
思考题:
1.请谈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方式的规定?
2.简述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