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著作权的限制
教学学时:2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理解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定义和方式,合理使用的法定方式,重点掌握并能综合应用合理使用的要件、合理使用方式中适当引用的法律规定。
教学重点与难点:
1.合理使用的要件
2.合理使用的方式
3.怎样谓适当引用
4.法定许可使用与强制许可使用的区别
5.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使用主要体现
本章主要阅读文献资料:
1.王锋:《知识产权法》,郑州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10月版。
3.刘春田:《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5月版。
4.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吴汉东:《无形财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9月版。
6.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8月版。
7.朱雪忠:《知识产权管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5月版。
第一节 著作权的限制概述
一、概念
是指法律规定著作权人对某部作品享有充分权利的同时,在作品的利用方面对社会必须履行一些义务。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和对权利人享有权利的限制即表现为著作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对著作权人权利限制的原因
1、作品的产生利用了人类已有成果。
2、权利的相对性。
3、在充分保护权利人的权利的同时繁荣文化和科技事业。
三、对著作权限制的措施
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
第二节 合理使用
一、概念
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一般为已经发表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即: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也就是行使依法本属于著作权人有权行使的权利,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第24条的规定,这些合理使用包括:
(一)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目的、使用主体、使用范围和数量、使用作品形式)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这种引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引用的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
2、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字数比例)
3、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引用的作品是已经发表的,引用时应说明作品出处、作者姓名等。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不允许为制作广播节目而大量使用他人作品,更不允许将他人作品无休止的在新闻节目中播放等规避法律的行为)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例题、(2003年多选46)某刊物不愿让别的刊物随意转载其刊物上发表的文章,下列做法哪些是可行的?
A.在刊物上发表不得转载的声明
B.在每一篇文章都刊载作者不许转载的声明
C.在刊物的声明中载明所有作者均已授予本刊专有使用权
D.不须作任何声明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目的、使用主体;使用方式;学校课堂教学是专指面授教学,函授或广播、电视教学不在此范围。)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1、使用主体;2、使用方式;3、使用范围)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复制的目的;复制的对象——不论是否已经发表的本馆收藏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免费表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表演者不得有任何报酬;2、观众及所在单位不支付任何报酬。另外,在表演的过程中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并保护作品的完整权)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对象;2、使用方式;3、复制后形成的新作品一般不得进行营利性使用)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对象;2、作品种类;3、范围)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上述12种限制措施,也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象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限制。
司考重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研究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有以下几个含义:
1.合理使用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须支付报酬。
2.合理使用只能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
3.合理使用所限制的是著作财产权,不影响著作人身权,即使用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4.合理使用仅限于法定的12种情形。
两使用:①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欣赏;②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
两引用:①为评价某一作品说明某一问题;②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引用。
两刊登播放(声明除外):①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②公众集会上的讲话。
两翻译:①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②成盲文。
两复制:①为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但不得出版发行);②各馆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
两单独:①免费表演;②对公共场所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另外,特别注意一下《著作权法》修改后第23条的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且应当支付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