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邻接权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邻接权的概念,理解各种具体邻接权的概念,邻接权和著作权的联系和区别,邻接权人的义务,重点掌握并能综合应用邻接权人的权利内容
教学重点与难点:
邻接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本章主要阅读文献资料:
1.王锋:《知识产权法》,郑州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10月版。
3.刘春田:《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5月版。
4.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吴汉东:《无形财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9月版。
6.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8月版。
7.朱雪忠:《知识产权管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5月版。
第三节 录音制作者的权利、义务
一、音像制作者的定义
是指将声音、形象或两者的结合首次固定于物质载体上的人。
录音制品,是指对表演的声音或其他专门声音的专门录音。
录像制品,是除了电影(电视)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二、录音制作者的义务(40、41)
1、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音制作者使用演绎作品(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取得演绎作者和原作者的双重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保留权利者除外。
4、录音制作者在制作发行作品时,除应尊重作者的权利外,还应尊重表演者的权利,支付表演者的报酬
三、录音制作者的权利(42)
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著作权法增加了录音制作者的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两项权利。扩大了录音制作者权利行使的范围和方式。
录音制作者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第四节 广播组织的权利、义务
一、广播组织的定义
是指通过无线电波传播由声音或图象或由二者构成的实况或录音制品的人。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广播组织特指依法核准,专门从事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并面向其覆盖范围内不特定的公众播发图文、声像信息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企事业单位内部和乡镇地方组织为了宣传需要而设立的广播站、电视台不包括在内。
二、广播组织的义务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除《著作权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支付报酬。
3、电视台播放视听作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录制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
1、许可他人播放权利
2、许可他人将其制作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
第五节 出版者的权利、义务
一、出版者权的概述
1、出版者权概念
出版者权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统称。
在邻接权中加入出版者权是中国著作权法的一个特点,也是该法的一个特色。
2、出版者权的主体
一般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等类出版单位,出版的作品主要是以文字、线条、代码、图案表示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和舞蹈作品,并且大多以印刷的形式进行复制。
3、出版者权的客体
即为出版者所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及其版式、装帧等。这里既涉及表达思想和情感的作品本身,又涉及作品的载体。
对作品本身而言,出版者拥有专有出版权;对作品载体而言,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的版式、装帧拥有专有使用权。
二、出版者权的内容
* 1、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
* 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产生于合同的约定,来源于著作权人的授权。
* 2.版式设计权
*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
* 期刊的版式设计的权利保护期为10年
三、出版者的义务
* 1、与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
* 2、按期、按质出版作品。
* 3、重印、再版作品。
* 4、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四、出版合同(先看条文30-36条)
第30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31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32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33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34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35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36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联系双方关系的法律形式是出版合同。
根据《著作权法》第30条的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图书出版合同一般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出版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著作权人和出版者以下主要权利和义务:
(1)著作权人拟交出版的作品的名称和种类。
(2)作者名称。
(3)对作品关于内容、篇幅、体例、图表、附录等项的要求以及违反上述要求的责任。
(4)著作权人应保证授予出版者的权利没有瑕疵。
(5)著作权人交付作品稿件的日期以及违反该约定的责任。
(6)出版者出版作品的日期以及违反此约定的责任。
(7)图书出版者依约定从著作权人手里获得的权利是何种性质,是专有的还是非专有的。(案例第29(1),实施条例28;原法第31条、现行法31条比较)合同还应约定该权利的期限,出版者享有的出版权的地域范围。
(8)著作权人许可出版者的其他权利,如对作品的改编、翻译等权利。
(9)著作权人允许出版者对其作品进行修改、删节、增加图表及前言、后记以及作品名称的变更的权限范围以及这种变更的法律效力(第34条)。
(10)首次出版的数量。
(11)审校作品的责任归属。
(12)著作权使用费的标准、币种和支付办法。
(13)作品重印的条件。
(14)作品原稿的退还。
(15)作品首次出版后,出版者向著作权人赠送样书的数量及折价销售著作权人图书册数。
(16)合同解除的条件。
(17)违约责任。
(18)双方因合同纠纷是否申请仲裁以及仲裁机构的约定。
(19)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根据《著作权法》第34条的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进行修改和删节。但是,对出版周期相对较长的图书而言,出版者如果需要对作品修改、删节,最好是请作者自己修改。如果确需出版社修改的,也应有作者的授权。为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关于修改的许可,也可以在出版合同中做出约定。
思考题:
1.区别邻接权与著作权?
2.区别邻接权与相邻权?
3.请阐述邻接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4.请谈谈你认为“出版者的权利”在我国属于邻接权加以保护是否具有合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