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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邻接权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邻接权的概念,理解各种具体邻接权的概念,邻接权和著作权的联系和区别,邻接权人的义务,重点掌握并能综合应用邻接权人的权利内容
教学重点与难点:
邻接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本章主要阅读文献资料:
1.王锋:《知识产权法》,郑州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10月版。
3.刘春田:《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5月版。
4.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吴汉东:《无形财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9月版。
6.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8月版。
7.朱雪忠:《知识产权管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5月版。
第一节 邻接权概述
一、概念
neighboring rights,指与著作权相邻、相近或者相联系的权利。在国际上是对表演艺术家、录音制品的制作人和广播电视组织所享有权利的称谓。
《伯尔尼公约》成员的许多国家习惯把艺术表演、录音制品的制作和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归为传播作品的行为。故,邻接权也称传播者权。
二、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联系:
1、都与作品相联系:后者与作品——直接联系(作品的创作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前者与作品——间接联系(表演者表演的对象是作品,录制者是对作品表演的录制,广播组织是对作品表演的广播)。
2、二者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
3、都有严格的地域性。
区别:
1、主体不同。后者的主体是作品的创作者或依法取得著作权的人。前者的主体是以表演、录音录像或广播方式传播作品的人员
2、客体不同。后者的客体——作品。前者——表演者权的客体是表演活动;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的客体是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组织者的权利的客体是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3、权利内容不同。
4、保护期限不同。后者——《著作权法》20、21条;前者——从表演发生后、录音录像制品首次制作完成时、广播电视节目首次播出后 起算50年。
第二节 表演者权
一、表演者权概述
(一)概念
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
(二)产生
1、表演者权产生的前提在于著作权人将其作品的表演权许可给表演者行使
2、著作权人自己表演自己创作的节目而享有的权利,此时,表演者和作者身份重合,表演权和表演者权同时为一个主体享有。
二、概念
表演者是指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一切演员、歌唱家、演奏者、舞蹈家或者一切以表演、歌唱、演说、朗诵、演奏或者以别的方式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其他人员等。
大多数国家把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称为表演者。
根据37条规定,表演者包括演出单位
根据新的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马戏演员、魔术师、木偶戏的表演者等人也应该是表演者。
三、表演者义务
1、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如有组织者由组织者组织演出)。
2、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的,应取得演绎作品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表演者依照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著作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四、表演者的权利
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拥有的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广播电台如果直播表演应取得表演者授权且应支付费用)。
4、(表演者的录音录像权)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此次修改后,录音录像均应取得表演者的同意,无论是出于何种目的,且应向其支付报酬)。
5、(表演者的复制发行其表演的录音录像权)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二次使用费请求权制度)。
6、(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上述第3-6项权利的保护期限为表演首次发生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