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著作权主体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理解作者的定义和要件,重点掌握并能综合应用著作权归属理论及法律规定
教学的重点和难点:
1.著作权主体的分类、
2.合作作品的认定
3.职务作品的认定及归属
4.被视为作者的单位
5.成为合作作者必须具备的条件
6.职务作品的认定及归属
本章主要阅读文献资料:
1.王锋:《知识产权法》,郑州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10月版。
3.刘春田:《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5月版。
4.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吴汉东:《无形财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9月版。
6.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8月版。
7.朱雪忠:《知识产权管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5月版。
第二节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一、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
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独创性体现为:一方面他对原有作品进行了改编、翻译、注释和整理;另一方面又在原作品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对原作品作了形式上的变动。
《著作权》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一)概念
两人以上合作的作品是合作作品。
思考:何种作品可以构成合作作品?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合作作品包括可以分割使用和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两种类型。
(二)合作作品的构成条件
1、合作作者之间应该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意思表示,有共同创作的愿望。文学艺术作品的合作创作不仅要求作者思想观点和情感倾向的一致或相近,还要有共同创作的愿望以及相互合作的明确意思表示。需要有共同的生活素材,有感情的共鸣,有对问题相近的认识。
2、在创作过程中合作作者之间始终贯彻合作创作的意图,有意识的调整各自的创作风格,以便达到整体的和谐。
3、每个合作作品所完成的文学艺术形式应当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作品的标准
(三)成为合作作者必须具备的条件
1、合作作者必须有共同的创作愿望。
2、合作作者必须都参加了共同的创作劳动。
3、著作权归属(《著作权法》第13条)
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是指各部分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各部分都不可缺少,不能单独使用的作品。这种作品的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有规定的依规定,有约定的依约定,约定不得违反著作权法。既无规定也无约定,按财产共有原则处理。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实施条例9)
三、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四、影视作品的权利主体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五、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一)概念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通常是公民在受雇期间和受雇范围内所创作的。
(二)职务作品的特征
1、作者与所在工作机构应具有劳动关系。
2、创作的作品应该属于作者的职业范围。
3、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
工作任务,是指作者工作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所必须的活动或是直接服务于工作单位的法定业务。
(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各国的作法不同,世界上大致有三种情况。
2、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规定了三种情况。
(1)(16.1)一般情况下(创意是自然人,且未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属于事实作者即自然人作者,但著作权的使用受到一定限制。即:
A、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一般属无偿或根据合同付费。(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以其业务职能之内使用而不能转让)
B、在两年内如果单位使用作品,作者不得许可他人以与单位相同的使用方式使用。但不同使用方式可以允许。即在两年内,经过了单位的同意作者可以许可他人以不与单位的相同的使用方式使用。
在两年内单位如果不使用,创作人可要求单位允许作者许可他人使用,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单位可按协议或比例获取报酬。
C、单位使用超过了两年,作者有权要求单位把著作权许可给他人使用,一般也可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许可给他人使用后,其财产权单位与创作人共同分享。
(2)特殊情况(创意属于创作者构思,但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这种特殊情况主要包括:
A、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此处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B、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案例分析:甲电影制片厂在一次会议上决定专项拨款10万圆给本单位的第三创作室要求创作一部历史题材剧本,第三创作室按照要求集体创作完成一部历史题材剧本。该剧本即将投入拍摄之即,因政治因素而暂时作罢,创作室也被解散,剧本原稿及有关材料交甲厂资料室封存。
后来条件成熟时,甲厂将本厂第三创作室创作的这部历史题材剧本列入拍摄计划,上报审批。负责审批拍摄计划的主管部门却提出,乙电影制片厂已先于甲厂取得这部剧本的复印本,并已经开始物色演员、选择外景甲厂认为,该剧本系由本厂原下属创作室创作其拍摄权仍应有甲厂享有。乙厂辩称该剧本确系甲厂原第三创作室创作,但该创作室在文革时就已经解散,其大部分成员后来并入乙厂。所以,乙厂有权将本厂创作人员创作的剧本投入拍摄。
问题:甲厂还是乙厂享有拍摄权?该剧本的著作权人是甲厂还是乙厂还是第三创作室?
六、委托(定做作品)作品的著作权
(一)概念
是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创作报酬,由作者按照他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
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的主要区别在于:(1)创作的缘由、依据(2)、是否存在劳动合同
(二)著作权归属(17)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七、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18)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八、匿名作品的权利主体
是指作者隐去姓名,其中包括不具有或不写明其真实姓名的作品,亦称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思考题:
1.你认为法人是否可以作为原始主体?请阐述理由
2.谈谈著作权主体的分类?
3.谈谈我国法律对职务作品的认定及其著作权归属?
4.合作作品的构成条件及合作作者的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