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著作权主体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理解作者的定义和要件,重点掌握并能综合应用著作权归属理论及法律规定
教学的重点和难点:
1.著作权主体的分类、
2.合作作品的认定
3.职务作品的认定及归属
4.被视为作者的单位
5.成为合作作者必须具备的条件
6.职务作品的认定及归属
本章主要阅读文献资料:
1.王锋:《知识产权法》,郑州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10月版。
3.刘春田:《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5月版。
4.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吴汉东:《无形财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9月版。
6.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8月版。
7.朱雪忠:《知识产权管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5月版。
第一节 著作权主体概述
一、概念
或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一)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
1、作者的概念
作者是指直接进行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创作的人以及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自然人(法人作品例外)
一般情况下,应当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和原始的著作权
(1)根据《实施条例》规定,创作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2)根据《实施条例》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其他服务的人不能认为是作者。
(3)确认作者的方法: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是作者。
2、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著作权法领域,某种特殊的情况下,法人和其他组织拟制为作者。
注意:法人、其他组织成为著作权人的条件:
(1)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
(2)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
(3)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
-----《著作权法》11条
(二)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国家作为著作权主体有三种情况:
1、购买著作权
2、接受赠送
3、依法规定
二、分类
1、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原始主体(First Owner of Copyright),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思考:法人是否可以作为原始主体?
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一部分著作权的人。
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的区别:
(1)二者主体资格产生的依据不同: 原始主体的资格是基于创作行为或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直接产生;继受主体的资格是以他人原有著作权的合法存在为条件的。
(2)在享有著作权的内容上不同。著作权的继受主体不能享有完整著作权.
2、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
思考:原始主体是否都是完整的著作权主体?
3、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
以著作权人所具有的国籍为标准。内国主体:中国人;外国主体: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内国主体在作品创作完成后即取得保护;
(1)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2)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护)。
注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条例8)
(3)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