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
教学时数:3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教学,要求学生了解各项著作人身权、财产权权利的具体特征,从而认识理解作为著作权人应该享有的各种权利,并应该通过学习能够分析著作权侵权行为。
教学重点与难点:
² 1.著作人身权及其内容。
² 2.著作人身权与民法意义上人身权的区别。
² 3.著作财产权及其内容。
² 4.著作财产权与民法中的财产权的区别。
5.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本章主要阅读文献资料:
1.王锋:《知识产权法》,郑州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10月版。
3.刘春田:《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5月版。
4.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吴汉东:《无形财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9月版。
6.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8月版。
7.朱雪忠:《知识产权管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5月版。
² 一、著作权的内容概述
² 19世纪法学界在将著作权归财产权还是人身权存在分歧。占主流的中间派则认为不能只把它归入两类中任何一类,因它有双重保护目的。
² 现在世界多数国家著作权法都认为著作权内容就是两个: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
² 著作权法承认著作权人拥有两类专有权利:
² 一方面是著作人身权。德、法、日称其为作者人格权,美英法称其为精神权;
² 另一方面是著作财产权。正如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章程中指出:“智力作品既是作者个人人格的产物,也是经济利益的源泉。由此产生了人身权,作者的身份权;由此也产生了作者以一切形式使用作品的专有的可转移的权利的原则,而且不问其价值和用途。”
² 二、著作人身权
² (一)概念
² 著作人身权利(moral right),又称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² (二)内容
² 《伯尔尼公约》明确规定了作者的身份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两项人身权。
² 总结国外著作权法,著作人身权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表明作者身份权和作品收回权六种。
² 我国只规定了其中的四种。(《著作权法》第10条: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² (三)特点
² 1.专属性。
² 2.法定性。
² 3.不可转让性。(一般情况)
² 4.永久性。(除发表权)
² (四)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四项著作人身权
² 1.发表权
² 1)定义: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² 公之于众指在公众场合,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宣讲或展览,使作品处于被公众所知的状态。如仅在作者朋友之间传阅,则不视为发表。
² 2)意义:行使发表权是其他人身权与财产权实现的前提。
² 3)内容:是否发表、如何发表作者决定。
² 4)规定:许多国家不承认发表权,因对于作者死后尚未发表的作品,权利继承人无论发表还是不发表,都可能违背作者的意愿。伯尔尼公约也没有保护发表权的条款。
² 5)发表权的特点(3)
² 第一,发表是将作品“公之于众”。①发表范围为不特定对象。
² ②发表方式多样。
² 第二,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
² 作者不可能对同一件作品反复行使发表权。
² 第三,作品涉及第三人,行使发表权要受第三人权利制约。
² 肖像和人体为内容的美术或摄影作品,受肖像权、隐私权保护制约。
² 2.署名权
² 1)定义:作者对作品及作品复制件上标记作品来源的权利,即在作品上署名以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
² 2)特点:
² 第一,署名权隐含一种作者资格权,防止非作者署名;
² 第二,署名权行使,法律未作规定,因此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可以署真名也可以署笔名;
² 第三,署名权不以作者死亡而消失或改变。
² 3)署名权涉及到三种侵权:
² 一是在他人的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名字,显而易见是侵犯作者署名权、作品完整权;
² 二是在自己作品上署上名人的名字以牟暴利,严格意义讲这不属于侵犯著作权,著作权依附作品而产生。如果确定侵权也应是侵犯姓名权。
² 三是改编作品未署原作者姓名。
² 3.修改权
² 1)定义:作者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² 2)特别规定:《著作权法》第36条,“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进行修改、删减”。该条第2款,“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² 除我国之外,其他国家未规定修改权。
² 4.保护作品完整权
² 1)定义: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² 所谓歪曲,是指故意改变事物的本来面目,或对事物作不正确的反映;篡改则是故意改变原文或者歪曲原意。
² 这一权利是针对非作者的其他人而言的。
² 2)规定:《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一规定(释义:①若对作品进行任何歪曲、割裂或更改,必然会破坏作品原有的表现形式,构成对作品完整权的侵犯。②保护作品完整权不仅禁止对作品随意修改,而且禁止他人在改编、注释、翻译、制片、表演等使用中对作品做歪曲性的改变。)
² 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的区别与联系(我国为何将两权单列保护?)
² 两者联系:侵犯修改权往往也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少国家将两者规定为一条。我国单列。
² 两者区别:第一,两者的侧重点不同。
² 修改权是为保护作者的意志,保护作品完整权则是从维护作者的尊严和人格出发,防止他人对作品进行歪曲性处理以致损害作者的声誉。
² 第二,权利行使中的限制性标准不同。
² 修改权行使无限制。
² 保护作品完整权受到一定限制。伯尔尼公约规定,只有当歪曲、篡改作品的行为对作者声誉造成损害时,作者才能行使。
² 三、著作财产权
² 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12项权能。
² (一)概念
²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又称经济权利
² (economic rights)是指作者为了其经
² 济利益使用、处分其作品的权利。
² (二)特征
² 1.各项权能互不包容。
² 2.除法律规定限制情况外,使用形式不受任何限制。
² 3.著作权人可分割自己的作品或授权他人使用其作品。
² 4.受保护期限的限制。
² 5.不随作品载体物权转移而转移。
² (三)著作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的区别
² 第一,权利的表现形式不同。
² 第二,保护期限的设置不同。
² 第三,权利行使中的限制不同。
² (四)内容
² 1.复制权
² 1)定义:以一定的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² 2)内容:一是自己复制或者许可他人复制其作品;二是获得物质利益。
² 3)复制方式:印刷、拓印、录音、录像、翻录、数字化等方式。
² 4)复制行为的构成
² 著作权法上的复制行为是以特定方式的复制,即满足两个条件:
² 一是该行为在有形物质载体上再现作品。
² 二是将作品固定在有形载体上形成有形复制件。镜子中的作品不是复制件。
² 5)复制行为的分类
² ①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如复印书。
² ②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如由米老鼠动画制作玩具。英、法等国认可,我国未作规定。
² ③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从三维到二维,如对立体雕塑绘画、拍照。
² 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10款规定: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和录像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² ④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如雕塑艺术品放大、缩小。
² ⑤从无载体到有载体的复制。如即兴演讲、演唱的录音。
²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实践中,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要求平面或立体的表达都构成作品。
² ①根据工程设计图施工或根据产品设计图(图形作品)制造产品(本身不是作品),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②但从建筑设计图(图形作品)转换为建筑物(建筑作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² 6)数字环境中的复制行为
² 一是作品固定在芯片、硬盘和软盘上。
² 二是将作品上传至网络服务器。
² 三是将作品从网络服务器或他人计算机中“共享区”下载本地计算机,构成复制。
² 四是通过网络向其他计算机用户发送作品。
² 2.发行权
² 1)定义: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² 发行对象主要是指复制件。
² 发行权设置是用于控制向社会公众提供复制件的行为。
² 2)发行行为构成条件
² ①面向公众。
² ②以转移作品载体所有权为方式。
² ③投入到流通领域视为发行。
² 3)发行权一次用尽
² 含义:若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首次发行已征得著作权人同意,著作权人对该原件或复制件的发行权则行使完毕,第三人合法取得原件或复制件后,对其进行二次出售或转赠,不受发行权制约。
² 4)发行行为的规定
² ①向亲朋赠送,因校对、审阅向他人寄送作品的复制品,不是发行。文学、艺术作品的表演,工艺美术品的展示,建筑设计图的实施,不是发行。
² 只有将作品复制并公开散布才叫发行。
² ②英国著作权法认为,散布文学、艺术作品的录音片不叫发行。但我国及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把录音片、录像制品、一部分美术作品、计算机软件等的散布置于发行之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