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著作权的客体
教学时数:3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
要求了解作品的定义,理解作品的种类,重点掌握并能综合应用作品的构成要件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即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教学重和难点:
²1.著作权客体(作品)的概念
² 2.作品的特征
² 3.作品的范围(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4.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本章主要阅读文献资料:
1.王锋:《知识产权法》,郑州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10月版。
3.刘春田:《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5月版。
4.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吴汉东:《无形财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9月版。
6.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8月版。
7.朱雪忠:《知识产权管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5月版。
² 一、著作权客体的概念
² 1、概念
² 著作权客体就是指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² 2、作品的概念
² 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是指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²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包括作品的内容。
² 二、作品的特征
² 包括:独创性、表达性、范围性、可表现性和合法性。
² (一)作品的独创性
² 又称原创性。
² 要求两点:
² 一是作者具有创作能力;
² 二是作者独立完成,非抄袭他人作品。
² (二)作品的表达性
² 所谓表达性是指作品应表达作者的某一思想和情感,能够让读者体会出其中作者要表达的意思,从而成为传达信息的工具。
² (三)作品的范围性
² 作品所反映的作者的思想情感必须是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之内的。
² 文学作品主要是用语言文字来表达作者思想的一种作品;
² 艺术作品是指借助于其他道具以塑造形象来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
² 科学作品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工程技术作品。
² (四)作品的可表现性
可表现性指作品必须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作品只有具有了一定的形式,被人们感觉感知,才能被利用,作者也才能通过作品利用而获取财产价值和实现其社会价值。
² 三、作品的范围
² 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创作的作品,均可以成为著作权的客体,主要包括下述9类作品:
² (一)文字作品
²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
² “文字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语言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还包括了以其他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
“口述作品亦称口头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² 注:
² 1.创作口述作品与口头形式表演作品不同。
² 2.口述作品并非被各国的著作权法普遍承认。
²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² 1.音乐作品
² 1)定义
²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
²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演奏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
² 注:通常认知词与曲相结合才构成音乐作品,但实际范围更大。
² 2)四个特征
² 产生音乐与听音乐同时进行;
² 声音是载体;
² 声音的表现形式丰富;
² 通过演唱、演奏来产生艺术效果。
² 2.戏剧作品
²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
² “戏剧作品指话剧、歌剧、地方戏剧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² 戏剧作品不是一台完整的戏,而是指演出这台戏的剧本。
² 3 .曲艺作品
²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
² “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² 先有文字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
² 两种 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权)
² 形式
² 即兴表演(表演者既享有著作权,
² 又享有表演者权)
² 4 .舞蹈作品
²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
² “舞蹈作品指通过人体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来表现作者思想情感的作品。”
² 不是指舞台上的表演,是指对舞蹈动作的设计。
² 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常规舞步、造型、动作等因缺乏独创性,不构成舞蹈作品。
² 5 .杂技艺术作品
² 《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第4条:
² “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具体表现为车技、蹬技、手技、顶技、走索、空中飞人、民间杂耍等表现形式。
² 杂技艺术是我国的传统艺术。
将其作为作品保护的只有中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