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学

杜勤/张峣/李闯豪/邢培泉/段帷帷/余贺伟/樊松娟

目录

  • 1 第一单元  知识产权法绪论
    • 1.1 第一节第1-4课 感性认知知识产权
    • 1.2 第二节 第5课时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分类
    • 1.3 第二节 第6课时  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 1.4 第二节 第7课时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
    • 1.5 第二节 第8课时  知识产权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 2 第二单元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 2.1 第一课时    著作权概述
  • 3 第三单元  著作权的客体
    • 3.1 第一课时  著作权客体概念、特征、范围
    • 3.2 第二课时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及客体的排除领域
  • 4 第四单元  著作权的内容和权利取得
    • 4.1 第一课时  著作权的内容概述、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
    • 4.2 第二课时 著作财产权和权利取得
  • 5 第五单元  著作权的主体
    • 5.1 第一课时  著作权主体概述
    • 5.2 第二课时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 6 第六单元  邻接权
    • 6.1 第一课时  邻接权概述及表演者权利义务
    • 6.2 第二课时  录音制作者、广播组织及出版社的权利义务
  • 7 第七单元  著作权的限制
    • 7.1 第一课时  著作权的限制概述及合理使用
    • 7.2 第二课时  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
  • 8 第八单元 著作权利用
    • 8.1 第一课时  著作权转让及著作权许可使用
  • 9 第九单元 著作权侵权法律责任
    • 9.1 第一课时 著作权侵权行为及责任
  • 10 第十单元  专利法律制度概述
    • 10.1 第一课时  专利及专利权的涵义
  • 11 第十一单元  专利权的客体
    • 11.1 第一课时  发明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 11.2 第二课时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 12 第十二单元  专利权产生的实质条件
    • 12.1 第一课时  发明、实用新型授予专利的实质条件
    • 12.2 第二课时 外观设计授予专利的实质条件
  • 13 第十三单元  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 13.1 第一课时  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 14 第十四单元  专利权的取得
    • 14.1 第一课时  专利申请的四项原则
    • 14.2 第二课时  专利审查制度
  • 15 第十五单元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 15.1 第一课时  专利的复审、无效宣告、保护期限及终止
  • 16 第十六单元  专利权内容
    • 16.1 第一课时  专利权的属性及各项权利内容
    • 16.2 第二课时  专利权的利用
  • 17 第十七单元  专利权的限制
    • 17.1 第一课时  推广应用、强制许可及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 18 第十八单元  商标与商标法概述
    • 18.1 第一课时  商标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 18.2 第二课时  功能商标、驰名商标及商标法调整对象
  • 19 第十九单元  商标权的取得和终止
    • 19.1 第一课时  商标取得的方式和商标注册原则
    • 19.2 第二课时  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续展及终止
  • 20 第二十单元  商标权的保护
    • 20.1 第一课时  商标权保护范围及侵犯商标权行为
    • 20.2 第二课时  商标侵权救济
  • 21 第二十一单元  驰名商标的保护
    • 21.1 第一课时  驰名商标的概念及认定
  • 22 新建课程目录
第二节 第7课时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主体与客体

一、知识产权的主体

从权利的角度来看是权利所有人。包括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

从法律角度看,有权利人及除权利人以外的义务人。通常主要指、自然人、法人包括非法人单位以至国家。

  知识产权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与财产权相比,有以下特点:

1、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

 一般财产权的原始取得有:

生产、收益、添附、没收、孳息、先占等方式;

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其权利产生的法律事实包括:

创造者的创造性行为和国家机关的授权性行为。

2、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限制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

一般财产权的继受取得包括:

卖买合同、赠与、互易;继承;遗赠,一个物件或该物件的某一部分而言,不能设定数个性质相同且彼此冲突的物权。

知识产权领域,同一知识产品上存在着若干权利主体的情形普遍存在。

类型:

(1)各类知识产权都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属性,继受主体只享有财产权。

(2)各类知识产权是不完全转让的

(3)各类知识产权转让在不同的地域范围进行

3、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主要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

(1)著作权法对主体资格规定:外国人创作的作品在一国境内首先发表的,应当享有与该国公民作品同等的保护;不在该国境内发表的,根据国家之间的双边条约或共同参加的国家条约,或在互惠基础上给予保护。

(2)工业产权法对主体资格的规定:在本国境内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享有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在境外的外国人,依法其所属国与本国缔结的双边条约或共同参加的国家公约,或按互惠原则办理。 

二、知识产权的客体

1、概念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他是与物质产品相并存的民事权利客体

 西方学者将民事权利客体,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或者分为动产、不动产和知识产权,并将其统一概括为“物”的概念中,认为物包括有实体存在也包括无实体存在的(与物有关的各种权利和无关的其他权利)

 知识产权是知识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在知识产权保护期内,权利人可以独占使用其作品或发明,或是通过许可合同将作品与发明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取得财产权利,所以知识产权本身是财产权的一部分,从而构成债权或物权的客体,可以作为客体物来占有或转让。

2、 知识产品的类别

一类:创造性成果包括作品及其传播媒介,工业技术

二类:经营性标记

三类:经营性资信

3、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

(1)创造性

知识产权与物质产品的不同,是不能简单的重复,而必须要有所创新、有所突破。创造性是知识产品取得法律保护的条件。其中专利权要求发明具有“技术先进性”;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商标权则要求具有“可识别性”

(2)非物质性

就是指知识产品的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固体、液体、气体),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他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控制,而表现为认识和利用。

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不同,他是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虽有内在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但没有外在的形态。

(3) 公开性

他必须向社会公示、公布,是公众知悉。但任何人无权加以使用,否则构成侵权。

(4) 社会性

知识产品的社会属性表现在他的产生、使用和归属等各个方面。法律总是在一定的时期内赋予创造者个人以垄断权利,而一旦保护条件或期限失效,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人类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