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主体与客体
一、知识产权的主体
从权利的角度来看是权利所有人。包括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
从法律角度看,有权利人及除权利人以外的义务人。通常主要指、自然人、法人包括非法人单位以至国家。
知识产权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与财产权相比,有以下特点:
1、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
一般财产权的原始取得有:
生产、收益、添附、没收、孳息、先占等方式;
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其权利产生的法律事实包括:
创造者的创造性行为和国家机关的授权性行为。
2、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限制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
一般财产权的继受取得包括:
卖买合同、赠与、互易;继承;遗赠,一个物件或该物件的某一部分而言,不能设定数个性质相同且彼此冲突的物权。
知识产权领域,同一知识产品上存在着若干权利主体的情形普遍存在。
类型:
(1)各类知识产权都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属性,继受主体只享有财产权。
(2)各类知识产权是不完全转让的
(3)各类知识产权转让在不同的地域范围进行
3、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主要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
(1)著作权法对主体资格规定:外国人创作的作品在一国境内首先发表的,应当享有与该国公民作品同等的保护;不在该国境内发表的,根据国家之间的双边条约或共同参加的国家条约,或在互惠基础上给予保护。
(2)工业产权法对主体资格的规定:在本国境内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享有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在境外的外国人,依法其所属国与本国缔结的双边条约或共同参加的国家公约,或按互惠原则办理。
二、知识产权的客体
1、概念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他是与物质产品相并存的民事权利客体
西方学者将民事权利客体,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或者分为动产、不动产和知识产权,并将其统一概括为“物”的概念中,认为物包括有实体存在也包括无实体存在的(与物有关的各种权利和无关的其他权利)
知识产权是知识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在知识产权保护期内,权利人可以独占使用其作品或发明,或是通过许可合同将作品与发明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取得财产权利,所以知识产权本身是财产权的一部分,从而构成债权或物权的客体,可以作为客体物来占有或转让。
2、 知识产品的类别
一类:创造性成果包括作品及其传播媒介,工业技术
二类:经营性标记
三类:经营性资信
3、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
(1)创造性
知识产权与物质产品的不同,是不能简单的重复,而必须要有所创新、有所突破。创造性是知识产品取得法律保护的条件。其中专利权要求发明具有“技术先进性”;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商标权则要求具有“可识别性”
(2)非物质性
就是指知识产品的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固体、液体、气体),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他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控制,而表现为认识和利用。
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不同,他是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虽有内在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但没有外在的形态。
(3) 公开性
他必须向社会公示、公布,是公众知悉。但任何人无权加以使用,否则构成侵权。
(4) 社会性
知识产品的社会属性表现在他的产生、使用和归属等各个方面。法律总是在一定的时期内赋予创造者个人以垄断权利,而一旦保护条件或期限失效,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人类共同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