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性质
(一)知识产权与民法的关系
我国民法理论在20世纪70年代-80年代曾为“智力成果权”。知识产权作为法律用语,最早出现在民法通则中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这是因为他反映的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属于私权的性质,因而具备了民事全的最基本的特征。
(二)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财产权的区别
1、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财产权的区别
(1)知识产权与债权
知识产权的产生前提,是以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形式出现的有形无体的“知识”。
债权产生的前提是以作为或不作为方式存在的无形无体的“行为”。
由于债权的对象是“行为”,故决定了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其权利具有相对权的特征。
(2)知识产权与物权
按照传统物权理论,物权产生的前提通常是占有一定空间,能为人力所支配并能够满足人们一定物质或精神需要,表现为动产和不动产、有体有形的“物”。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物的范围也扩大。一些无体无形却实实在在存在的东西,比如电,也成为物权的对象。
物权和知识产权分别表现为对“物”和“知识”的控制、利用和支配,因而是法定权利,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其权利具有绝对权的性质。
2、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
第一,权利的对象或标的不同。
物权的对象是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实在存在的物理上的“物”。知识产权的对象则是不含物质实体的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是客观存在,却是非物理的虚拟的“物”。
第二,物权与知识产权虽然同为绝对权利,但是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知识产权显然要弱于物权,物权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只要不侵害他人的利益,不危及社会公众和国家的利益,不违反公认的社会公序良俗,其为这些行为的权利是绝对的和排他的。
但是知识产权人,对其智力成果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行为,除了要考虑和遵循与物权人行使物权的相同约束条件之外,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制度。
例如:“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等制度。
易言之,法律把某种权利同时赋予权利人和权利人以外的人。这种情况在物权法中是没有的。
第三,物权往往可以通过事实占有实现,知识产权则需仰仗法律的保障。
物权的对象通常是有形有体的物质实体,可以被权利人实际占有和控制。
知识产权的对象只是一种结构和形式,一旦被设计出来,并不依赖于特定的载体存在,只要被公开,则很难被权利人实际控制占有。
这也是知识产权极易受到侵害的原因。
第四,当知识产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给物权。
在一件实体物之上可以并存着物权与知识产权,但是,附着于特定物质载体之上的知识产权,同它所附着的载体之物权,也是可以分离的。比如一幅绘画,当物权转移时,著作权通常还留在原权利人手中。
在这种物权和著作权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的情况下,如果著作权人行使权利,要以接触或使用作品原件为前提,这势必和物权发生冲突。当二者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时,著作权会因物权的对抗而无法实现。
第五,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
知识产权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一定的期限,期限届满,权利归于消灭。物权则无此法律规定,物权的期限与物的自然属性寿命竟合。
第六,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其价值无论质的规定性还是量的规定性,都不同于物。知识产权的价值是通过人们对其对象,“知识”的结构和形式的利用而表现出来的。
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对比。在取得上、在占有上、在使用上、在侵权的方式上、在处分上的不同体现出它的无形性。(取得、占有、使用、处分、侵权方式和形式)
有形财产权(物权) 无形财产权
取得 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基础 在一定的法律事实之外,还需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
占有 具体而实在的占有特定物 对知识、经验的感受与认识
使用 占有、使用特定物,不会 行使附属在特定物上的无形的权利
处分 发生有形消耗完结使权利 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
侵权方式 非法占有、使用、收益 仿冒非法复制和处分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1、无形性
是知识产权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特征。是指智力成果和工商业信誉与作为有形财产对象的动产、不动产不同,它不占据空间、而且无论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其本身都是无形的。
2、法律确认性
有形财产依据法律事实而发生,无需国家的认定、核准。而知识产权的发生需要经过国家法律直接地、具体地规定.一旦国家确认就没有秘密性
3、专有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权利,他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
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占有,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得到严格的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主要是指仿制、假冒或剽窃)。
对同一项知识产权,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4、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性的限制,即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早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雏形时期,地域性的特点就同知识产权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欧洲封建制国家,原始的著作权与专利权都是君主恩赐并作为特许权出现的,这种权利只能在君主管辖地域内行使,到资本主义时期,依照主权的原则只对本国取得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因此这一制度被保留下来
5、知识产权大多数具有时效性
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这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主要区别之一。商业秘密权不受时间性的限制。
三、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是调整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在取得、行使、转让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四、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
(一)在取得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1、归属关系; 2、授权关系; 3、代理关系
(二)在行使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1、专有关系; 2、专用关系; 3、履行义务关系
(三)在转让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1、许可性的让渡关系; 2、卖绝性的让渡关系
3、继承性的让渡关系; 4、赠与性的让渡关系
(四)在保护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1、管理关系; 2、仲裁关系; 3、诉讼关系
思考:
1. 请你谈谈知识产权法在民法中的地位或 谈谈你对“知识产权编”入民法典的看法<?
2. 知识产权与其它财产权的区别?
3.论知识产权的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