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分类
一、知识产权定义
(一)产权——财产权。产权所有人可以随意使用和处置其财产,其它人未经财产所有人许可不得使用,否则构成违法。
产权有三种:
1、动产权2、不动产3、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工商业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统称。
1、将“创造性智力成果”与“智力劳动”划清了界限;
2、“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的概念使之将非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排除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之外;
3、知识产权依法所产生,并非所有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均可以成为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内容
4、划分为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价值来源(吴汉东划分更细:将传统的商标权分为工商业标记权和经营性资信权)(创造性智力成果权的价值直接来源于对该成果本身的商业性利用;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是其财产价值的源泉。工商业标记及信誉的价值来源是所标记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工商业主体的商业信誉,工商业标记本身并不带来价值)
5、此定义揭示出知识产权的分类:创造性智力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以知识产权价值的来源(AIPPI——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
广义知识产权概念:
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这一分类已被1967年签定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1991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通过的《知识产权协议》所认可。
狭义: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部分。
两个类别(对知识产品的消费方式分类,知识产权分为两大部分:工业产权( Industrial Property,保护客体是以物质消费为目的的知识产品)和版权( Literature Property,保护客体是以精神消费为目的的知识产品)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知识产权的范围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对知识产权范围的界定最有代表性: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简称(WIP0公约)共21条,其中2条8款以列举的形式界定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以下权利:
1、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
2、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
3、与人类在各个领域内的发明有关的权利。
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
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识有关的权利。
7、与禁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
以及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同时该公约16条明文规定:对本公约不得作任何保留。
我国于1980年3月3日加入,6月3日成为其成员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WTO文件中协议,简称TRIPS协议,它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第一部分第1条中划出了知识产权的范围:
1、版权和邻接权;
2、商标法;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主要商业秘密)
8、 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禁止行为的控制。
思考:
1. 什么是知识产权?
2. 知识产权的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