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单元 著作权侵权及其责任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要求学生理解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掌握侵害著作权的民事责任,熟悉侵害著作权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教学重点与难点: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种类,侵害著作权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害著作权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构成
本章主要阅读文献资料:
1.王锋:《知识产权法》,郑州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10月版。
3.刘春田:《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5月版。
4.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吴汉东:《无形财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9月版。
6.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8月版。
7.朱雪忠:《知识产权管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5月版。
一、侵害著作权行为
(一)概念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指未经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擅自对著作权作品进行利用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作为民事侵权行为,侵害著作权的行为也应当具备普通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违法
行为违法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被著作权法所明文禁止(判断一行为是否违法主要应考虑《著作权法》第51、52、53条的规定,当然也应该考虑是否危害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权利)。
2.损害事实
侵害著作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包括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两方面的损害。
3.因果关系
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前因后果的联系
4.主观过错
实施违反著作权法行为的人对其行为及其后果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
第52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53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二、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一)赔偿损失
1.全部赔偿
赔偿损失即是由侵权人以给付金钱或者实物方式补偿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失的民事责任,它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
赔偿损失的基本原则是全部赔偿,即由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的全部损失,包括所有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
2.定额赔偿
定额赔偿是指特定条件下确定的在法定数额以下的赔偿。定额赔偿主要是由法官根据被侵权作品的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此外,还应该适当参考有关作品许可使用的合理费用标准。
3.合理开支
合理开支主要是指权利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适当费用以及律师费(《著作权法解释》第26条)。
(二)其他责任
除了赔偿损失而外,侵害著作权还会导致下列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第54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三、程序上的特别规定、临时保护措施
为了强化对著作权的保护,法律作了一些特殊的规定,涉及诉前临时措施、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以及民事制裁等。
四、行政责任
(一)著作权行政管理
著作权行政管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行为对著作权法的贯彻、执行过程进行的管理。
1.著作权行政机关
国家设立中央和地方著作权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国家版权局的著作权行政管理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会同其他部门制定著作权使用费标准;管理著作权属于国有的作品;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违法行为。地方著作权行政机关的职能主要包括:查处著作权违法行为;著作权合同备案;保护无继承人的作者的人身权。
2.其他行政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在其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都会涉及到对著作权业务的管理。
3.行政处罚及其程序
著作权行政机关根据有关当事人的投诉,或者直接依职权查处违法行为,查处过程适用《行政处罚法》。《著作权法》第56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二)责任形式
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侵害著作权的行政责任形式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五、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侵害著作权行为因构成犯罪所导致的刑罚后果
1.侵犯著作权罪。
2.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3.单位犯以上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各条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2004.12.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217条所列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复制发行作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以上的。
“数额巨大”十五万元以上的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复制发行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以上
《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04.12.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218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
执行措施是著作权法修改过程中新加的内容,包括诉前权利保全、诉前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权。
六、诉前权利保全
第五十条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七、诉前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法院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八、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权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此项规定是国际公约中强调司法救济的具体体现。
思考题:
1.简述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2.简述著作权转让与许可使用的区别
3.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
4.应承担行政责任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