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商标权的保护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了解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理解商标侵权行为和侵权救济。
教学重点与难点:
1.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2.商标侵权行为类型
3.商标侵权救济类型
本章主要阅读文献资料:
1.王锋:《知识产权法》,郑州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10月版。
3.刘春田:《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5月版。
4.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一、商标权的范围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一)商标权的范围
依据《商标法》第56条的规定,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一般认为,商标权有使用权与禁止权两个方面,也就是通常说的“行”和“禁”。
(二)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是商标权禁止权的范围。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远远大于商标权的范围,表现为商标权禁的方面和行的方面的不一致。
禁止权的基本效力范围有四点:
第一,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第二,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第三,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第四,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二、侵犯商标权行为
(一)侵犯商标权行为概念
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权人同意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有其他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注意: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
第5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所谓的反向假冒)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6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57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