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商标权的取得和终止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了解商标取得方式,理解商标的续展和终止,掌握商标注册原则。
教学重点与难点:
1.使用取得和注册取得
2.申请在先原则
3.优先权原则
4. 商标终止的类型
本章主要阅读文献资料:
1.王锋:《知识产权法》,郑州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10月版。
3.刘春田:《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5月版。
4.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一、商标取得方式
商标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传来取得。
原始取得又分为使用取得、注册取得和混合取得。

(一)原始取得与传来取得
1.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又称直接取得,是指不以他人已经存在的商标权为前提,基于取得人创设商标从而直接取得商标权的方式。
2.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指以他人已经存在的商标权为前提取得商标权。
方式有二:一是转让,据合同,受让人有偿取得出让人的商标权;二是转移,即商标权因转让以外的事由发生转移,包括①继承人据继承程序获得商标权、②受赠人据赠与合同取得商标权和③法人因兼并、合并、破产等原因发生的商标转移。
(二)使用取得
使用取得指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
注册前提是已在交易中实际使用。
注册仅起法律宣示作用,不能决定商标权归属。
采用国家:美国、菲律宾等
如美国,只有已使用的商标才可注册,未曾使用的不予注册。
(三)注册取得
注册取得是指按申请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
大多数国家规定,商标须注册才能取得商标权。
(四)混合取得
混合取得,商标权需经申请注册才能取得,但在核准注册后的一定时间内,给先使用人以使用在先为由提出撤销已注册的与自己注册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机会。只有经过一定期限后,没有先使用人主张权利,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取得文档的商标权。
二、商标注册原则
(一)申请在先原则
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指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类商品上注册相同或类似商标,申请在先者可以获得商标权。
是注册原则的延伸。
商标法第31条明确规定。
(二)自愿注册原则
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
《商标法》第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三)优先权原则
1.涵义
优先权是《巴黎公约》赋予其成员国国民申请工业产权时在申请日期上的优先利益。
巴黎公约4条、11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期限6个月;对国际博览会上首次展出商品给与临时保护,优先权6个月。
2.法律依据
1)第25条第一款: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第26条第一款: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