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学

杜勤/张峣/李闯豪/邢培泉/段帷帷/余贺伟/樊松娟

目录

  • 1 第一单元  知识产权法绪论
    • 1.1 第一节第1-4课 感性认知知识产权
    • 1.2 第二节 第5课时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分类
    • 1.3 第二节 第6课时  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 1.4 第二节 第7课时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
    • 1.5 第二节 第8课时  知识产权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 2 第二单元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 2.1 第一课时    著作权概述
  • 3 第三单元  著作权的客体
    • 3.1 第一课时  著作权客体概念、特征、范围
    • 3.2 第二课时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及客体的排除领域
  • 4 第四单元  著作权的内容和权利取得
    • 4.1 第一课时  著作权的内容概述、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
    • 4.2 第二课时 著作财产权和权利取得
  • 5 第五单元  著作权的主体
    • 5.1 第一课时  著作权主体概述
    • 5.2 第二课时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 6 第六单元  邻接权
    • 6.1 第一课时  邻接权概述及表演者权利义务
    • 6.2 第二课时  录音制作者、广播组织及出版社的权利义务
  • 7 第七单元  著作权的限制
    • 7.1 第一课时  著作权的限制概述及合理使用
    • 7.2 第二课时  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
  • 8 第八单元 著作权利用
    • 8.1 第一课时  著作权转让及著作权许可使用
  • 9 第九单元 著作权侵权法律责任
    • 9.1 第一课时 著作权侵权行为及责任
  • 10 第十单元  专利法律制度概述
    • 10.1 第一课时  专利及专利权的涵义
  • 11 第十一单元  专利权的客体
    • 11.1 第一课时  发明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 11.2 第二课时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 12 第十二单元  专利权产生的实质条件
    • 12.1 第一课时  发明、实用新型授予专利的实质条件
    • 12.2 第二课时 外观设计授予专利的实质条件
  • 13 第十三单元  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 13.1 第一课时  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 14 第十四单元  专利权的取得
    • 14.1 第一课时  专利申请的四项原则
    • 14.2 第二课时  专利审查制度
  • 15 第十五单元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 15.1 第一课时  专利的复审、无效宣告、保护期限及终止
  • 16 第十六单元  专利权内容
    • 16.1 第一课时  专利权的属性及各项权利内容
    • 16.2 第二课时  专利权的利用
  • 17 第十七单元  专利权的限制
    • 17.1 第一课时  推广应用、强制许可及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 18 第十八单元  商标与商标法概述
    • 18.1 第一课时  商标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 18.2 第二课时  功能商标、驰名商标及商标法调整对象
  • 19 第十九单元  商标权的取得和终止
    • 19.1 第一课时  商标取得的方式和商标注册原则
    • 19.2 第二课时  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续展及终止
  • 20 第二十单元  商标权的保护
    • 20.1 第一课时  商标权保护范围及侵犯商标权行为
    • 20.2 第二课时  商标侵权救济
  • 21 第二十一单元  驰名商标的保护
    • 21.1 第一课时  驰名商标的概念及认定
  • 22 新建课程目录
第一课时  商标取得的方式和商标注册原则



  第十九章 商标权的取得和终止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了解商标取得方式,理解商标的续展和终止,掌握商标注册原则。

教学重点与难点:

1.使用取得和注册取得

2.申请在先原则

3.优先权原则

4.  商标终止的类型

本章主要阅读文献资料:

1.王锋:《知识产权法》,郑州大学出版社20107月版。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10月版。

3.刘春田:《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5月版。

4.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一、商标取得方式

商标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传来取得。

原始取得又分为使用取得、注册取得和混合取得。

(一)原始取得与传来取得

1.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又称直接取得,是指不以他人已经存在的商标权为前提,基于取得人创设商标从而直接取得商标权的方式。

2.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指以他人已经存在的商标权为前提取得商标权。

方式有二:一是转让,据合同,受让人有偿取得出让人的商标权;二是转移,即商标权因转让以外的事由发生转移,包括①继承人据继承程序获得商标权、②受赠人据赠与合同取得商标权和③法人因兼并、合并、破产等原因发生的商标转移。

(二)使用取得

使用取得指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

注册前提是已在交易中实际使用。

注册仅起法律宣示作用,不能决定商标权归属。

采用国家:美国、菲律宾等

如美国,只有已使用的商标才可注册,未曾使用的不予注册。

(三)注册取得

注册取得是指按申请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

大多数国家规定,商标须注册才能取得商标权。

(四)混合取得

混合取得,商标权需经申请注册才能取得,但在核准注册后的一定时间内,给先使用人以使用在先为由提出撤销已注册的与自己注册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机会。只有经过一定期限后,没有先使用人主张权利,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取得文档的商标权。

二、商标注册原则

(一)申请在先原则

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指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类商品上注册相同或类似商标,申请在先者可以获得商标权。

是注册原则的延伸。

商标法第31条明确规定。

(二)自愿注册原则

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

《商标法》第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三)优先权原则

1.涵义

优先权是《巴黎公约》赋予其成员国国民申请工业产权时在申请日期上的优先利益。

巴黎公约4条、11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期限6个月;对国际博览会上首次展出商品给与临时保护,优先权6个月。

2.法律依据

1)第25条第一款: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第26条第一款: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