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商标与商标法概述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理解商标的概念和特征,掌握商标依不同标准所做的分类,了解商标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教学重点与难点:
1.商标的涵义
2.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3.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
本章主要阅读文献资料:
1.王锋:《知识产权法》,郑州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10月版。
3.刘春田:《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5月版。
4.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一、商标的概念、特征
(一)概念
商标(Trademark),俗称“牌子”,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识别不同经营者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由区别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和声音组合以及上述诸要素的组合。

理解定义要把握三点:
1.商标的使用者是特定的,它是指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而不是其他人;
2.被标志物是特定的,商品,非一般物品;
3.标志的目的是特定的,它是为了区别不同商品及其生产者或销售者,推销商品。
(二)特征
1.使用上的唯一性。
2.标志的目的性。
3.存在的依附性,对商品的依赖性。
4.构成多元性。
二、分类
(一)按商标的使用对象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1.商品商标是用以表明商品来源的商标。《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表》(《尼斯协定》第八版)将注册用商品分34类,每类又若干种。使用在这些商品上商标称商品商标。
2.服务商标是指由服务提供者用于自己提供的服务上,以与他人提供之服务相区别的标志。服务商标使用对象不是有形的商品,而是无形的服务。
(二)按照商标构成要素分类
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声音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组合商标。
1.文字商标
指仅以文字为构成要素的商标,如“同仁堂”、“全聚德”等。文字商标历史悠久,是一种传统且常见的商标。组成文字商标的文字包括汉字、外文和少数民族文字。这些文字可单独使用也可结合使用。

2.图形商标
指单纯以平面图案、图像等构成的商标,如人物头像、动植物图形、美术图案等。


3.字母商标
指单纯用字母构成的商标,包括拼音字母、英文字母、拉丁文字母、日本假名等。

4.数字商标
是指完全由数字构成的商标,例如“555”牌香烟。

5.三维标志商标
是指以商品的外形或者包装等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例如香水瓶、饮料、酒瓶以及商品特有的装璜等。

6.颜色组合商标
指由两种以上颜色组合而成的商标。各种颜色采取不同组合和形状也能产生显著性,因此过去商标法不保护此类商标欠妥。目前我国已接受此类商标的注册。

7.组合商标

8.声音商标
我国新商标法增加的商标。声音商标或听觉商标,指以声音作组成要素的商标。
9.气味商标
也称味觉商标,即用气味作为识别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标志。我国商标法没有规定保护气味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