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专利权的限制
教学时数:1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了解推广应用的三点要求和强制许可的四种类型,准确把握法定许可,即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七种类型。
教学重点与难点:
1.推广应用的涵义
2.强制许可的涵义和类型
3.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类型
本章主要阅读文献资料:
1.王锋:《知识产权法》,郑州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10月版。
3.刘春田:《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5月版。
一、推广应用
我国专利法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推广应用的3点要求:
第一,推广应用的对象仅限于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发明专利;
第二,推广应用程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提出,国务院批准;
第三,指定单位、明确范围进行实施,实施单位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二、强制许可
1)强制许可又称为非自愿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许可具备实施条件的申请者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
不适用外观设计专利。
2)具体内容
专利法将强制许可分为四类:
权利人不实施的强制许可;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或为了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公共健康目的的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一种类型 权利人不实施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48条规定下列两种情况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强制许可:
一是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之日起满3年,且自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
二是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第二类型为应急和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49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时刻,或为公共利益,专利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有三种情况:
1)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时,如发生战争而危及国家公共安全的状态;
2)有非常情况时,如自然灾害情况;
3)其他公共利益目的,如为供应国内市场。
第三类型为公共健康目的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
据2005年12月通过的《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专利法50条规定,为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家专利局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地区的强制许可。
第四类型 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51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比以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专利更具显著经济意义和重大技术进步,但其实施又赖于前一专利的实施,专利局据后一专利权人申请,可以给前一发明或实用新型以强制许可。同理,也可据前专利权人申请,予后一发明或实用新型以强制许可。
三、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专利法在第69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权利穷竭。权利穷竭(权利用尽)原则,指经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人许可的人出售专利产品之后,任何在此种情形下购买了该专利产品的人可以任何方式使用该专利产品,或进一步转让、出售、赠与该专利产品,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权。2)平行进口。允许“平行进口”行为,即当专利权人或经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制造的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在国外售出后(不论在该国是否享有专利权),允许其购买者将其进口到我国国内。
3)先用权的继续使用。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与专利产品相同产品或使用与专利法方法相同的方法,或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在申请日后依法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先使用人的这种权利称为在先使用权(先用权)。4) 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上使用专利的行为。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或设备中使用了我国有关专利的产品的,不视为侵犯我国的专利权。
5)科研和实验需要。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6)行政审批需要的专利药品或专利医疗器械制造。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7)善意第三人免责。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了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思考:
1. 什么是推广应用?
2. 强制许可的四种类型是什么?
3. 哪些情况下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专利技术不视为侵法专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