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学

杜勤/张峣/李闯豪/邢培泉/段帷帷/余贺伟/樊松娟

目录

  • 1 第一单元  知识产权法绪论
    • 1.1 第一节第1-4课 感性认知知识产权
    • 1.2 第二节 第5课时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分类
    • 1.3 第二节 第6课时  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 1.4 第二节 第7课时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
    • 1.5 第二节 第8课时  知识产权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 2 第二单元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 2.1 第一课时    著作权概述
  • 3 第三单元  著作权的客体
    • 3.1 第一课时  著作权客体概念、特征、范围
    • 3.2 第二课时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及客体的排除领域
  • 4 第四单元  著作权的内容和权利取得
    • 4.1 第一课时  著作权的内容概述、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
    • 4.2 第二课时 著作财产权和权利取得
  • 5 第五单元  著作权的主体
    • 5.1 第一课时  著作权主体概述
    • 5.2 第二课时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 6 第六单元  邻接权
    • 6.1 第一课时  邻接权概述及表演者权利义务
    • 6.2 第二课时  录音制作者、广播组织及出版社的权利义务
  • 7 第七单元  著作权的限制
    • 7.1 第一课时  著作权的限制概述及合理使用
    • 7.2 第二课时  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
  • 8 第八单元 著作权利用
    • 8.1 第一课时  著作权转让及著作权许可使用
  • 9 第九单元 著作权侵权法律责任
    • 9.1 第一课时 著作权侵权行为及责任
  • 10 第十单元  专利法律制度概述
    • 10.1 第一课时  专利及专利权的涵义
  • 11 第十一单元  专利权的客体
    • 11.1 第一课时  发明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 11.2 第二课时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 12 第十二单元  专利权产生的实质条件
    • 12.1 第一课时  发明、实用新型授予专利的实质条件
    • 12.2 第二课时 外观设计授予专利的实质条件
  • 13 第十三单元  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 13.1 第一课时  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 14 第十四单元  专利权的取得
    • 14.1 第一课时  专利申请的四项原则
    • 14.2 第二课时  专利审查制度
  • 15 第十五单元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 15.1 第一课时  专利的复审、无效宣告、保护期限及终止
  • 16 第十六单元  专利权内容
    • 16.1 第一课时  专利权的属性及各项权利内容
    • 16.2 第二课时  专利权的利用
  • 17 第十七单元  专利权的限制
    • 17.1 第一课时  推广应用、强制许可及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 18 第十八单元  商标与商标法概述
    • 18.1 第一课时  商标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 18.2 第二课时  功能商标、驰名商标及商标法调整对象
  • 19 第十九单元  商标权的取得和终止
    • 19.1 第一课时  商标取得的方式和商标注册原则
    • 19.2 第二课时  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续展及终止
  • 20 第二十单元  商标权的保护
    • 20.1 第一课时  商标权保护范围及侵犯商标权行为
    • 20.2 第二课时  商标侵权救济
  • 21 第二十一单元  驰名商标的保护
    • 21.1 第一课时  驰名商标的概念及认定
  • 22 新建课程目录
第一课时  专利申请的四项原则

   第十四章 专利权的取得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理解专利申请的书面原则、单一性原则、先申请原则和优先权原则,了解在我国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审查程序。

教学重点与难点:

1.单一性原则

2.先申请原则和先发明原则

3.优先权原则

4.发明专利的审查程序

本章主要阅读文献资料:

1.王锋:《知识产权法》,郑州大学出版社20107月版。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10月版。

3.刘春田:《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5月版。

4.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一、专利申请的原则


(一)书面原则

书面原则指办理专利法规定的各种手续时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原则不仅适用于专利申请,而且也适用于专利审查、专利代理以及专利实施等各种专利事务。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一些国家尝试受理以电子文本提交的专利申请,着手建立办理专利事务的无纸化系统。将来书面原则的含义可能会有所变化。

现在已经突破了这一原则,可以实施电子申请。

(二)单一性原则

《专利法》第9条规定:“同样内容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

(三)先申请原则(先发明原则)

先申请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先发明原则:当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发明主题申请专利时,专利局将按形成发明创造构思的时间先后来决定专利权授予何人。

先发明制的致命缺陷:首先,该原则不鼓励发明人尽早申请,势必造成他人的重复研究,因而对科技的进步不利。

其次,对最先发明人的确认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再次,按照先发明制授权后,随时有人主张先发明者的权利,势必进行重新调查,权利许可、转让等利用活动将变得难以判断和预料,导致低效率。

2)先申请制两点显著不足及补救

不足:一是会造成为授权抢先申请,致使申请的不成熟,徒增审查负担;二是对于完成发明创造早、提出申请晚而失去授权机会的申请人,显然不公平。

多数国家在专利法中设计了延迟审查制度,补救第一点不足,即由申请人决定在申请后几年内是否请求实质审查。

补救第二点不足,尝试专利先用权制度。

(四)优先权原则

1.该原则实施背景

《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之一。申请人在一个成员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又在另一成员国就同样发明创造提出申请,可将其首次申请日作为后续申请的申请日。这种将后续申请的申请日提前的权利便是优先权。首次申请日作优先权日;享有优先权的一定期限被称作优先权期限。

2.我国优先权原则

我国专利法(29条)采用了优先权原则。

1)国外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国际条约,或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这是国外优先权。

2)国内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此为本国优先权。国外和国内优先权在适用的专利类型、申请地点上,都有所不同。

3)请求优先权的具体规定

申请优先权的,应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且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第一次申请被放弃或驳回时,其优先权仍然存在。优先权随专利申请权一起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