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专利权的取得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理解专利申请的书面原则、单一性原则、先申请原则和优先权原则,了解在我国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审查程序。
教学重点与难点:
1.单一性原则
2.先申请原则和先发明原则
3.优先权原则
4.发明专利的审查程序
本章主要阅读文献资料:
1.王锋:《知识产权法》,郑州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10月版。
3.刘春田:《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5月版。
4.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一、专利申请的原则


(一)书面原则
书面原则指办理专利法规定的各种手续时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原则不仅适用于专利申请,而且也适用于专利审查、专利代理以及专利实施等各种专利事务。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一些国家尝试受理以电子文本提交的专利申请,着手建立办理专利事务的无纸化系统。将来书面原则的含义可能会有所变化。
现在已经突破了这一原则,可以实施电子申请。
(二)单一性原则
《专利法》第9条规定:“同样内容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
(三)先申请原则(先发明原则)
先申请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先发明原则:当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发明主题申请专利时,专利局将按形成发明创造构思的时间先后来决定专利权授予何人。
先发明制的致命缺陷:首先,该原则不鼓励发明人尽早申请,势必造成他人的重复研究,因而对科技的进步不利。
其次,对最先发明人的确认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再次,按照先发明制授权后,随时有人主张先发明者的权利,势必进行重新调查,权利许可、转让等利用活动将变得难以判断和预料,导致低效率。
2)先申请制两点显著不足及补救
不足:一是会造成为授权抢先申请,致使申请的不成熟,徒增审查负担;二是对于完成发明创造早、提出申请晚而失去授权机会的申请人,显然不公平。
多数国家在专利法中设计了延迟审查制度,补救第一点不足,即由申请人决定在申请后几年内是否请求实质审查。
补救第二点不足,尝试专利先用权制度。
(四)优先权原则
1.该原则实施背景
《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之一。申请人在一个成员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又在另一成员国就同样发明创造提出申请,可将其首次申请日作为后续申请的申请日。这种将后续申请的申请日提前的权利便是优先权。首次申请日作优先权日;享有优先权的一定期限被称作优先权期限。
2.我国优先权原则
我国专利法(29条)采用了优先权原则。
1)国外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国际条约,或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这是国外优先权。
2)国内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此为本国优先权。国外和国内优先权在适用的专利类型、申请地点上,都有所不同。
3)请求优先权的具体规定
申请优先权的,应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且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第一次申请被放弃或驳回时,其优先权仍然存在。优先权随专利申请权一起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