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六 其他非工程措施
一、严格限制地下水开采,控制地面沉降
超量开采地下水是造成地面沉降的主要原因,地面沉降又会增加防洪排涝的困难。要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地下水资源评价,合理确定允许开采量,逐步减少甚至停止地下水的开采,控制地面沉降。但地下水停止开采后,地面沉降仍然有滞后效应,控制地面下沉的任务相当艰巨,应加强对地面下沉的观测,掌握动态,强化管理。在确定将来难以填高的工程设施,如铁路、桥梁、建设地坪等的标高时,需要考虑地面沉降余量。
二、调整建设布局,合理利用土地
建设区特别是重要的建设用地,要进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如居民住宅区、工厂企业规划选址等应尽量避开地势低洼地段。必须在低洼地区选址的应按防洪要求填高地坪。建设区的室外地坪的高程,建议采用设防水位加0.50 m(包括沉降余量)控制。
三、建立城市雨洪临时调蓄设施
城市建设中应严格控制各分区水面率,严禁任意侵占水面,避免填埋河道,保留现有的河道和水面。城市规划中应保留各区内现有的湖泊,将其建设成为景观湖泊,增加调蓄能力。
另外,根据市政规划布局和地面高程情况,公共绿地、休闲公园等尽量布置在低洼地区或适当降低地面高程,可以作为城市雨洪的自然临时调蓄设施,减轻雨洪排水压力。
四、划定规划保留区
根据防洪除涝规划工程管理需要,结合市政建设、美化环境等要求,划定河道工程、泵站、水闸等建筑物工程规划保留区,确保规划河道、堤防及建筑物用地,明确管理范围,避免盲目建设和建设资金浪费。
五、建立健全防洪保险制度
实施防洪保险,有利于集合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提高防洪减灾的能力。洪水保险与其他自然灾害保险一样,作为社会保险,具有社会互助救济性质,也属于防洪非工程措施。洪水保险本身并不能降低洪灾损失,而是通过洪灾损失的共同分担,减轻国家经济负担,减轻受灾者的损失负担,减少社会震荡,因而具有社会效益。另一方面,受灾者得到补偿后可以及时恢复生产,促进经济发展,从而也具有经济效益。要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积极参加自然灾害财产保险,以缓解因灾害带来的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