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五 政策法规措施
在人类早期活动中主要是被动地躲避洪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逐渐学会了主动地开发利用水资源。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灾害防治等必须靠集体的协同努力以及彼此之间的共识,这就形成了人类的水事活动。在水资源日益短缺、水事纠纷事件不断增加、水事关系日益复杂的情况下,为了使各自的行为有一个准则,并使水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正规化,就产生了与水相关的法律文件和法规。这些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亦可减轻洪涝灾害的损失或调整灾害的分担方式,自然也属于防洪减灾的非工程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于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水事方面的第一个法律文件,标志着我国进入了依法治水的新时期。此后,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城市供水条例》等16个水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水法规和规章677个,基本上构成了我国所有水事活动的水法规体系。
防洪工作是一项具有较强行政职能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它涉及各个部门和各个层次,需要权威性的政策法规来规范全社会的行为。如上所述,多年来国家对防汛抗灾制定了许多的政策法规,要充分运用现有的政策法规来服务于防汛减灾工作。要用好并完善防洪工程的投入政策,加强对防洪工程的维修改造;要用好并完善防洪工程的管理政策和效益补偿政策;要制定行、滞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政策、补偿救助政策、防洪保险政策,以及生产扶持倾斜政策;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防洪补偿政策等。逐步使防汛管理工作由过去依靠行政管理,转变到法治管理的轨道上来。
为了实现依法治水、依法管水的目标,进一步推动水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必须完善水法制体系。水法制体系建设包括水行政立法、水行政执法、水行政司法、水行政保障等四方面的内容。
(1)水行政立法。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水法规体系。但是,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现在的情况与当初制定法律文件的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有些法律条文已经不太适应目前的国情,需要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使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形势。
(2)水行政执法。水行政执法的目的是贯彻国家法律和有关水法规,调整在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及防治水害过程中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保护水、水域和水工程,更好地为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服务。水行政执法的依据主要是国家的法律和有关的水法规、水政策等。水行政执法的实施形式包括:水行政检查、监督,水行政许可与水行政审批,水行政处罚和水行政强制执行。目前,全国已形成省、市、县三级水行政执法体系,以实施取水许可、打击各种破坏水工程行为、清理行洪河道障碍为重点,开展执法工作,使水事秩序趋于好转。
(3)水行政司法。水行政司法是指水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司法程序,进行水行政调解、水行政裁决和水行政复议,以解决水事争议的活动。水行政司法的作用是:保护国家和社会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促进水管理相对人和水行政机关依法办事;减轻人民法院负担和当事人负担;强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地位,维护正常的水利秩序,适时解决错综复杂的水事矛盾。
(4)水行政保障。水行政保障就是为确保水行政行为,特别是水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而采取的措施或创造的条件。这些措施和条件包括思想、物质、组织、制度等方面,从而构成有机的行政保障体系。行政保障主要形式有三种:一是水行政法制监督;二是水行政法律意识培养;三是水行政法制监督的特殊形式——水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