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四 行洪及排涝河道清障与管理
市区河道是环境、景观的一部分,更是行洪通道和排水出路,必须加强整治,确保平顺通畅,提高行洪排涝能力。
一、行洪及排涝障碍情况
城市防洪规划范围内主要的行洪排涝障碍有四类:
(1)常年停泊在市区河道内的各类船只。这些船只不但堵塞河床妨碍排水,而且还产生大量垃圾污染河水、淤垫河床。
(2)广大市民弃置在河内的各种垃圾,这种情况尤其在建成区的外围更加突出。
(3)工厂、企业及居民在行洪排涝河道内违章搭建的各种各样的建筑物。
(4)路河交叉点不按标准建桥,随意设置小断面过路洞,汛期成为阻水障碍。
二、清障原则及整治内容
(一)清障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所有河道中,一律不准设置任何行洪障碍,对已建的碍洪建筑物——围堤、坝埂、码头、房屋等,一律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拆除。
(二)整治内容
(1)加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设立河岸规划保护蓝线,蓝线一般距河岸20m,在规划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均不得占用。
(2)河道分年清淤,消除盲沟、死水,使河道脉络相通,提高河道调蓄能力。
(3)偏离市区一定距离设立船只停泊区,对进城船只实行许可证发放制度,控制通行时间和数量。
(4)整顿清理沿河工厂企业的码头、堆场、吊机等影响泄洪、排涝的建筑物,限期拆除。
(5)保证市区排水河道间距,加强河网建设,河道两侧服从河道整治规划、环境绿化的要求,两岸在土地开发建设中实行开发商同步实施沿河驳岸工程建设制度。
(三)清障措施
(1)由公安、水政、航政、环保、市容等相关单位组成联合执法队,统一行动,驱逐非法停泊在市区河道内的所有船只。
(2)按属地管理原则,责成相关街道、村组限期清除堵塞河道的各种垃圾,成立市区河道保洁队伍。
(3)由市政府发布公告,要求有关工厂、企业和居民限期拆除根据《城市防洪实施办法》等所确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任何违章建筑物,逾期则予强行拆除。
(4)建立全民清障机制,在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立若干举报电话,采取一定激励措施鼓励市民检举一切违章行为。
(5)建立巡查机制,由水政部门组织力量,成立专门的小分队,常年不间断地进行市区河道的巡回检查,及时制止水上设障行为。
此外,加强水法和河道管理条例的宣传教育,加强水政执法力度,力保河道行洪排涝通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