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魅力

张千帆

目录

  • 1 宪法是什么
    • 1.1 宪法能为你做什么
    • 1.2 法律是什么
    • 1.3 宪政的理论基础
  • 2 宪法的概念与特征
    • 2.1 近代宪法的起源
    • 2.2 宪法的基本价值与原则
    • 2.3 宪法的基本特征
  • 3 宪法学是什么
    • 3.1 三种宪法学
    • 3.2 宪法学的方法论
    • 3.3 怀疑主义与宪政
  • 4 世界宪政发展概况
    • 4.1 美国宪政
    • 4.2 欧洲宪政
    • 4.3 发展中国家的宪政
  • 5 改良时代的中国宪政
    • 5.1 预备立宪
    • 5.2 尝试立宪
    • 5.3 改良立宪失败的根源
  • 6 司法审查制度
    • 6.1 为什么需要司法审查
    • 6.2 司法审查制度的现状
    • 6.3 司法审查与民主
  • 7 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本理论
    • 7.1 央地关系的基本模式
    • 7.2 央地关系的基本原则
    • 7.3 走向央地关系的法治化
  • 8 央地分权的宪法边界
    • 8.1 联邦制的央地分权
    • 8.2 单一制的央地分权
  • 9 立法权
    • 9.1 立法权的定位与发展
    • 9.2 议会职权
    • 9.3 中国立法机构
  • 10 司法权
    • 10.1 司法权的特殊定位
    • 10.2 司法权的基本结构
    • 10.3 中国司法改革的方向与路径
  • 11 政党制度
    • 11.1 政党的性质与功能
    • 11.2 政党的宪法地位与义务
    • 11.3 政党的财政资助与大众媒介
  • 12 宪法与选举
    • 12.1 民主选举的基本原则
    • 12.2 自由选举原则
    • 12.3 平等选举原则
  • 13 基本权利理论
    • 13.1 权利的属性
    • 13.2 权利的边界
    • 13.3 法律平等保护
  • 14 法律正当程序
    • 14.1 生命权
    • 14.2 自由权
    • 14.3 财产权
  • 15 言论自由
    • 15.1 言论自由的性质
    • 15.2 言论自由的边界
  • 16 宗教信仰自由
    • 16.1 政教分离
    • 16.2 宗教活动自由
    • 16.3 宗教自由的法律边界
单一制的央地分权
  • 1 视频
  • 2 章节测验



单一制

单一制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单一主权国家的结构形式。是一种国家结构形式,指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制度,和复合制相对。在当代国家结构中,单一制与联邦制(复合制的一种)是主要形式。

单一制国家划分为各个地方行政区划,其划分是国家根据统治需要,按一定原则进行区域划分的结果,国家主权先于各个行政区划存在,地方行政区不是一个政治实体,不具有任何主权特征。国家本身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只是为了便于管理,才把领土划分成若干行政区域,并据以建立起地方政权,即,各地方行使的权力来源于中央授权,并不是地方固有,地方的自主权或自治权是由国家整体通过宪法授予的,各地方政权一般没有单独退出该国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单一制国家,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结构形式也都采用单一制,如英国、法国、日本、意大利、韩国、朝鲜等都是单一制国家。

以按地域划分的普通行政区域或自治区域为组成单位的国家结构形式。与复合制相对。在单一制国家,中央政权享有最高权力,地方政权在中央政权统一领导下,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其职权。在法理上,单一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中央,地方的权力具有中央授权性。单一制国家的明显外部特征是:全国只有一个中央政权,一部宪法,一种法律体系,是国际交往中的国际关系主体,它的公民只有一个国籍。按照地方职权的大小,单一制国家又可分为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国家和地方分权型单一制国家。在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国家,地方政权在中央政权的严格控制下行使职权,由中央委派官员或由地方选出的官员代表中央管理地方行政事务,地方居民没有自治权或地方虽设有自治机关,但自治机关受中央政权的严格控制。法国是典型的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国家。在法国,起主要作用的地方国家机关是地方行政机关,地方行政首长具有中央官员和地方官员的双重身份。一方面代表中央,依照中央的命令行事,对国家内政部负责;另一方面,作为地方官员,管理一切地方行政事务。中央可撤换地方行政首长。在地方分权型单一制国家,地方居民依法自主组织地方公共机关,并在中央监督下依法自主处理本地区事务,中央不得干涉地方具体事务。英国是典型的地方分权型单一制国家。在英国,由各地区居民选举产生的地方议会依法自主处理本地区事务;中央政府依法监督地方议会的行为,以立法监督为主要的监督形式,中央政府若发现地方议会有越权行为,可诉请相对独立的第三方——司法机关纠正。

张千帆:《法国与德国宪政》第一章第三节

张千帆 法治、德治与宪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