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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社法案
“结社法案”被称为法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它在法国宪法史上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宪法委员会本身的意义。1958年法国的制宪者在设计宪法委员会这一角色时,为其赋予的功能是保证立法和执法的权能分配,使议会和政府均不可恣意为之,最主要的是防止立法权形成对行政权行使的不当阻碍。但宪法并未授权宪法委员会基于不同宪法渊源去判决立法因侵犯公民权利与自由而违宪。制宪者拒绝承认宪法序言提及的公民权利有任何法律效力去为宪法委员会审查议会立法提供宪法基础。如有人指出:“这类体制在理论上是诱人的,但对我们而言,通过在法院诉讼来审查议会立法,似乎与法国公共生活的传统冲突太大。在我们看来,授权宪法委员会成员去阻止违宪法律之实施,就已足够。但假如再进一步,就有使我们引入法官政府(Government by Judges)之风险,这将削弱议会的作用,并以有害方式阻碍政府之行动。”但宪法委员会此后的审查远远超过了设计者的初衷。1971年的判决使宪法委员会为自己扩展了权力空间,扩大了自己的管辖权,也使自己在整个宪政体制框架内处于更为重要的地位,实际上是使自己成为法国公民基本人权的守护人。1974年的改革,规定60名议员可将议会通过的法案提请宪法委员会裁决其合宪性。这样,就为反对党和执政党间的政治斗争提供了一个司法解决渠道。自此,宪法委员会已不再是执政党的私人工具,使其名正言顺地独立于政治力量之外。正是自1971年的“结社法案”裁决开始,宪法委员会逐步获得了自己独特的宪法地位。
不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而且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不成文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英国宪法的主体即由各个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构成,包括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1911年的《国会法》、1918年的《国民参政法》、1928年的《男女选举平等法》、1969年的《人民代表法》,等等。英国之所以产生并长期保持不成文宪法,主要决定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以及英国民众对不成文宪法形式的习惯和认同。除了英国外,新西兰、以色列、沙特阿拉伯也是不成文宪法国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