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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关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要明确以下几点。
一是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和被选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
二是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象。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三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重要性。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行使此项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础和标志。
2.政治自由
关于政治自由,主要把握以下四点。
第一,了解政治自由的主要内容。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二,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这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表现。
第三,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创造各种条件,保障公民真正享有和行使政治自由。
第四,要正确理解政治自由。政治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是相对的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3.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又称身体自由。
4.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是英美法系的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程序的正当性包含的价值是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参与、自治、及时终结和公开;通过正当程序达到宪法的至信、至尊、至上从而实现宪法权威。
法律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 of Law),通常又译为“正当法律程序”或“正当程序”。它作为一条重要的法治观念与宪法原则,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光大在美国,传播于全球。注重程序公正日益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共同的价值取向。在我国,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同时缺乏自然法的法律文化基础,程序意识相对落后,正当程序观念亦不发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