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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简称分税制,是指在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范围的基础上,主要按税收来划分各级政府的预算收入,各级预算相对独立,负有明确的平衡责任,各级次间和地区间的差别通过转移支付制度进行调节。它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模式。
一是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划分。根据现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社会事业发展支出。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二是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划分。根据事权与财权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须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分为地方税,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中央税务机构征收中央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务机构征收地方税。
三是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分税制在重新划分中央财政收入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基础上,相应地调整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数量和形式,除保留原体制下中央财政对地方的定额补助、专项补助和地方上解外,根据中央财政固定收入范围扩大、数量增加的新情况,着重建立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制度。具体办法是,中央税收上缴完成后,通过中央财政支出,将一部分收入返还给地方使用。
四是预算编制与资金调度。实行分税制后,中央和地方都要按照新口径编报预算。同时将中央税收返还数和地方的原上解数抵扣,按抵顶后的净额占当年预计中央消费税和增值税收入数的比重,核定一个“资金调度比例”,由金库按此比例划拨消费税和中央分享增值税给地方。
库利原则
1803年,宾西法利亚州的议会通过法律,规定进出费城港的轮船必须接受港务局的领港,并交纳领港费;否则将被罚款一半领港费。库利未遵守这一规则,因而被州法院罚款。他以宾州法律和联邦宪法的若干条款--尤其是州际贸易条款--相抵触为由,上诉联邦最高法院,以期挽回受罚的领港费。科狄斯法官(J. Curtis)的法院意见,建立了至今仍不断引用的“库利原则”。他指出:
“当调控的性质要求国会行使其专有权力,它一定是指被调控事物的性质要求国会的专有立法。调控贸易的权力包含着广阔的领域,它包括不仅为数众多、而且性质各异的事物;有些必须要求单个统一的规则,在每个港口对合众国的贸易发挥平等作用;有些就象本案的问题,必须要求多样化,才能满足航运的地方需要。对于贸易权力的性质是否要求国会的专有立法,无论是绝对肯定或否定,都将误解这项权力的对象性质,并将把只适合部分的答案强加在全部对象的身上。无论什么事物,只要它在性质上是全国性的、或只允许单个统一系统或调控计划,它的性质就要求国会的专有立法。显然,对领港员和领港事务的调控不属于这类法律。在1789年的法案中,第一届国会清楚和权威性地宣布了这项事务的性质:在国会发现有必要施加权力之前,它应被留给各州立法;它是地方性--而非全国性--问题;它最好不是被单个系统或计划所调控,而是应由各州根据其境内港口的地方特殊性,合适地使用其裁量权。”
最后,联邦最高法院肯定了宾州最高法院的意见,认为“宾州有权制订本案涉及的法律,且它未干涉任何国会通过制订规章...而建立起来的系统”,因而本案所涉及的宾州法律有效。
库利原则标志了法院分析方法的重要转移。以前,法院把调控权视为不可分割的单元;联邦和各州调控利益截然两立。此后,最高法院采取了更为实际的决定方法,开始根据特定情况,考虑决定的政策取向。这种方法允许法院通过逐个案例,具体平衡统一性和多样化的价值冲突,使法院能在力求防止各州的保护主义和贸易歧视的同时,兼顾各州自行处理地方事务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