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魅力

张千帆

目录

  • 1 宪法是什么
    • 1.1 宪法能为你做什么
    • 1.2 法律是什么
    • 1.3 宪政的理论基础
  • 2 宪法的概念与特征
    • 2.1 近代宪法的起源
    • 2.2 宪法的基本价值与原则
    • 2.3 宪法的基本特征
  • 3 宪法学是什么
    • 3.1 三种宪法学
    • 3.2 宪法学的方法论
    • 3.3 怀疑主义与宪政
  • 4 世界宪政发展概况
    • 4.1 美国宪政
    • 4.2 欧洲宪政
    • 4.3 发展中国家的宪政
  • 5 改良时代的中国宪政
    • 5.1 预备立宪
    • 5.2 尝试立宪
    • 5.3 改良立宪失败的根源
  • 6 司法审查制度
    • 6.1 为什么需要司法审查
    • 6.2 司法审查制度的现状
    • 6.3 司法审查与民主
  • 7 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本理论
    • 7.1 央地关系的基本模式
    • 7.2 央地关系的基本原则
    • 7.3 走向央地关系的法治化
  • 8 央地分权的宪法边界
    • 8.1 联邦制的央地分权
    • 8.2 单一制的央地分权
  • 9 立法权
    • 9.1 立法权的定位与发展
    • 9.2 议会职权
    • 9.3 中国立法机构
  • 10 司法权
    • 10.1 司法权的特殊定位
    • 10.2 司法权的基本结构
    • 10.3 中国司法改革的方向与路径
  • 11 政党制度
    • 11.1 政党的性质与功能
    • 11.2 政党的宪法地位与义务
    • 11.3 政党的财政资助与大众媒介
  • 12 宪法与选举
    • 12.1 民主选举的基本原则
    • 12.2 自由选举原则
    • 12.3 平等选举原则
  • 13 基本权利理论
    • 13.1 权利的属性
    • 13.2 权利的边界
    • 13.3 法律平等保护
  • 14 法律正当程序
    • 14.1 生命权
    • 14.2 自由权
    • 14.3 财产权
  • 15 言论自由
    • 15.1 言论自由的性质
    • 15.2 言论自由的边界
  • 16 宗教信仰自由
    • 16.1 政教分离
    • 16.2 宗教活动自由
    • 16.3 宗教自由的法律边界
央地关系的基本原则
  • 1 视频
  • 2 章节测验



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popularsovcrcignty)是指国家或政府的最高权力来源于和最终属于人民,即国家或政府的最高权力的“民有”,并且这种来源是政府或国家权力的合法化依据或前提。这种含义的人民主权作为一种观念在西方较早就出现了。洛克是人民主权论的集大成者,其学说被现代宪法和宪政所践行。洛克用自然状态说、天赋人权论和社会契约论来论证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并最终为人民所有。洛克的推论大致为:在人类进入公民社会或政治社会以前,人们处于自然状态中。这种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自由的状态。人们靠自然法,即理性,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和维持社会秩序,每个人自己来执行自然法,即是自己案件的法官。

由于自然状态存在种种不便,每个人便与其他人签订社会契约交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利建立政府,进入公民社会或政治社会。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达到这个目的的重大工具和手段是那个社会所制定的法律,因而立法权,不论是属于一个人或较多的人,不论经常或定期存在,是每个国家中的最高权力。但立法权要受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限制。当立法机关违反人们订立社会契约的初衷,侵害人民的利益的时候,人民可以收回授权解散立法机关,而当立法机关及其执行机关暴虐地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时候,人民享有最终的反抗的权利。

卢梭是洛克以后另一个人民主权论的集大成者,在人民主权的来源上,卢梭也以自然状态、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为前提,与洛克大致相同,但卢梭是激进的人民主权论者,主张民有、民治和民享的完全合一,不可分割和委托。该理论在现代国家宪法和宪政中无法实施,因而被称为“道德的理想国”。洛克意义上的人民主权作为基本的原则和价值不同程度地得到了现代国家宪法和宪政的普遍践行。根据荷兰学者对截止于20世纪70年代以前生效的世界上的宪法的调查,其中的118部宪法提到了人民主权的原则,占调查对象总数的83.1%。最近有学者对世界124部成文宪法文本进行了粗略的翻阅,得出了一个结论:“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哪怕是仍然保留君主(国王)的国家,几乎无一不强调人民的权力与权利”。

美国联邦政府

美国联邦政府主要包括国会、总统、联邦法院三大机构,依据三权分立与联邦制度、二大政治思想而制定将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分别独立,互相制衡,以避免政府滥权。政府的权力有联邦政府、州政府之分,宪法起草人根据政府必须接近百姓才不致剥夺人民自由的原则,将有关各州自治权保留给州政府,各州政府本身拥有立法、司法、行政诸权限,联邦政府的权力系以一州政府无法单独行使者为限,如课税、财政、国防、外交、货币银行、出入境管理、对外贸易、国民福利、邮政,以及科学艺术的发展援助等。

航运垄断案

关州际贸易的第一个重要案例,乃是1824年的“航运垄断案”。该案涉及哈德森(Hudson)河处于纽约和新泽西州河段的航运。在1798年和1803年,纽约州议会相继通过立法,授权金融巨子列文斯顿(Robert Levingston)和汽船发明家福尔顿(Robert Fulton),在二十年内垄断在纽约州内的哈德森河航运权利。后来两人又把航运垄断权转让给奥格登。然而吉本斯拥有两艘汽船,在纽约市和新泽西的伊丽莎白镇往返摆渡载客,因而违反了纽约州授予航运专有权的法律。奥格登投诉纽约州法院,获得禁止吉本斯营业的命令;法院禁令得到纽约州最高法院的肯定。吉本斯则根据1793年国会通过的轮船执照法,宣称州法侵犯了联邦执照授予他的航运权利,因而上诉联邦最高法院,要求判决州法无效。

该案提出两大问题:首先,究竟何为“州际贸易”? 它是否包括此案的航运? 如果包括航运,联邦执照具有何种法律效果? 它是否授予从事贸易的权利? 其次,如果航运是州际贸易的一部分,那么宪法本身是否禁止各州制订法律来限制航运? 在法庭辩论中,雄心勃勃的联邦党律师韦伯斯特(Daniel Webster)就积极主张:如果宪法授权联邦调控州际贸易,它就禁止各州插手任何这类调控。马歇尔法官的法院意见再次解释了“州际贸易”的范围,并确认它包括航运,因而国会有权进行调控。尽管如此,最高法院采取了较为保守的论点,未对宪法是否禁止各州调控发表意见,而只是认为联邦法律规定的执照授予吉本斯从事航运的权力,因此排斥了与之相冲突的州法。

尽管“航运垄断案”并未明确宣布宪法禁止各州去调控州际贸易,此后法院仍遵从一项绝对公式,即一旦受争议的事项被判定属于州际贸易范畴,那么各州就无权干预。不过,即使在马歇尔任期内,这项绝对原则在后来也有所松动。在1829年的一案中,德拉华州授权原告公司在乡间一条小溪上建坝,以改良邻近的沼泽地。被告船主在联邦航运法之下持有执照;他将坝拆毁以利通行。公司在州法院获得赔偿权;船主则上诉联邦法院,声称州法授权违反了宪法的贸易条款。然而,最高法院认为,只要未和联邦法律发生冲突,为改善居民健康而制订的州法,就处于保留给各州的权力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