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党的财政资助与大众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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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政党捐款免税案”:国家资助不得加剧现有政党的不平等,鼓励富人多捐款。
1959年《政党财政法》按政党议会比例分配“政治教育”的公共资助,受议会党派支持。
1964年“政党公共资助案”:资助分配不得过分歧视小党,立法行政不得影响民意形成。
1967年《政党法》:2万以上的私人和20万以上的公司捐款必须公布,没有上限。违反平等。
1968年“竞选赞助案”:获得2.5%以上选票政党可按比例获得政府资助,被认定门槛太高,自行规定0.5%规则:只要赢得足够选票,就有资格获得资助。
法国1990年“竞选开支决定”:选民支持超过5%的政党才能获得竞选资助。
宪政院判决:政府不得产生政党对政府之依赖,削弱不同思潮和见解之表达,否则将损害民主社会的思想多元化。
德国大众媒介:主要国有,按政党大小给予免费播音时间,无须平均分配。
1962“西德媒介案”:媒介为形成公共见解提供必要信息,时间编排遵从平衡和客观的基本原则。媒介的作用是为重要的政治、意识形态和社会团体之平衡传达客观信息,不得严重损害平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