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本章学习,你需要掌握和了解以下问题:
1、了解司法审查与宪法效力的关系。
2、法国的“结社法决定”在事实方面是否和马伯里案多少有点相似。
3、宪法审查是否抵触中国现行的国家制度。

司法审查
亦称“违宪审查”(Judicial review),是西方国家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裁决立法和行政机关是否违宪的一种基本制度。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依据是: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议会、政府)立法执法的基础和根据,宪法至上,法律和法令从形式到内容都不得同宪法条文相抵触;司法机关(主要是最高法院或宪法院)是保障宪法的机关,对宪法有最后的解释权,议会、政府的法律、法令如果违反宪法,司法机关可以裁决该项法律、法令违宪而无效。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此案发生于1803年。该案起因是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在其任期(1797年-1801年)的最后一天(即1801年3月3日)午夜,突击任命了42位治安法官,但因疏忽和忙乱有17份委任令在国务卿约翰·马歇尔(同时兼任首席大法官)卸任之前没能及时发送出去;继任的总统托马斯·杰斐逊让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将这17份委任状统统扣发。威廉·马伯里即是被亚当斯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任命为治安法官,而没有得到委任状的17人之一。马伯里等3人在久等委任状不到、并得知是为麦迪逊扣发之后,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审理该案的法官约翰·马歇尔,运用高超的法律技巧和智慧,判决该案中所援引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因违宪而被无效,从而解决了此案。
从此美国最高法院确立了有权解释宪法、裁定政府行为和国会立法行为是否违宪的制度,对美国的政治制度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博纳姆医生案
1610年,内科院生博纳姆在伦敦城营业由于没有医师协会颁发的许可证,被传唤到医师协会的一个理班会,受到监禁。
诉讼过程:博纳姆医生以监禁为理由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判决博纳姆医生胜诉。当时的首席法官柯克(coke)在阐明判决的理由时指出: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无证营业者的罚款一半归英王(即国家)一半归医地协会,这个医师协会在此就有经济上的利益,使之成了自己案件的法官,因而“违反普遍的正义和理性”,因此,医师协会的判决是无效的,并且可以确认议会的这一立法也是无效的。
案例评析:
本判例是最早确认“无私利或偏见”或称“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原则的著名判例,也是有关“司法审查”的一个著名案例。
所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原则,是英国自然公正原则的一部分。它是指一个法官如果对所受理的案件有私利牵涉在内,就没有资格审判这个案件。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称之为法官回避制度。在英国,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行政职务。公民在其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决定的不利影响时,不仅有权为自己辩护,而且有权要求由一个没有偏私的行政官员听取其辩护和作出决定。这是自然公正原则对行政程序的要求。所谓“没有偏私”,通常是指官员及父亲属对于这个行政决定没有经济利益的牵连,但并不以此为队还包括其它足以影响行政决定的非财产因象如感情利益和精神因素等。
要求法官和行政官员公平听证和无偏私的自然公正原则非常古老,但当时只是作为一种客观存在被理所当然地接受,直到1610年才在被博纳姆医生案的判决中以判例的形式将它确定下来并在理论上推到了顶峰。因为根据这个判例,议会立法也不能改变这些原则,对于违反自然公正原则的议会立法,法院可以在具体的判决中予以否定。为此该案的首席法官爱德华·柯克受到同时期其他著名法官的赞同。1710年,英国著名法官何尔特(Holt)在谈到议会立法的有限性的时候说: “无论如佩议会立法不能使通奸合法化,换句话说,这样的立法无效”。
但是,这种认为法院可以改变议会立法的观点已经随着17世纪议会主权原则的确立而改变了。l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确立了议会主权原则,并成为资本主义英国的“立国之本”。根据这一原则,议会的立法权不受限制,它所制定的法律是最高的法律不受法院的审查。因此,博纳姆医生案判例也就无法以司法审查先例的形式存在下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