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社会中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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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的婚姻制度继承夏商时的一夫一妻制,但在奴隶主贵族中盛行一夫多妻制。《礼记·昏义》记载,当时的国王,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二御妻。而且,当时还有一种习俗叫做媵嫁制,或称媵妾制,即妇女出嫁时,其妹妹和侄女从嫁到夫家的一种制度。
西周时,婚姻要合乎礼制的规定,才会被社会所承认。首先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其次要按聘娶礼制,遵守“六礼”的习俗。
西周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当时人们已认识到“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道理。这一点有重要进步意义。恩格斯说过,凡限制血亲婚配的部落,“其发展一定要比那些依然把兄弟姐妹之间的结婚当作惯例和义务的部落更加迅速,更加完全”。
在离婚方面,西周已有“七去”的规定。妇女有不顺父母、无子、淫乱、嫉妒、恶疾、多言、窃盗这七种情况之一的,丈夫可以把她赶出家门。这个规定说明,离婚问题,取决于丈夫,主要取决于父母,妇女处于无权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