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

任雪原

目录

  • 1 物权法原理
    • 1.1 案例导入(视频)
    • 1.2 物权的概念
    • 1.3 物权的种类与特征
    • 1.4 物权的基本原则
    • 1.5 物权的效力
  • 2 不动产登记
    • 2.1 案例导入
    • 2.2 登记的概念、作用和效力
    • 2.3 登记主管、管辖和登记程序
    • 2.4 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
  • 3 动产支付
    • 3.1 案例导入
    • 3.2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 3.3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变动
    • 3.4 交付的分类和形式
  • 4 物权的保护
    • 4.1 案例导入
    • 4.2 物权保护途径
    • 4.3 债权性保护方法
    • 4.4 物权请求权的含义与特点
    • 4.5 物权请求权的具体内容
  • 5 所有权的一般规定
    • 5.1 案例导入
    • 5.2 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 5.3 所有权
    • 5.4 所有权的权能
  • 6 所有权的类型
    • 6.1 案例导入
    • 6.2 国家所有权
    • 6.3 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保护
  • 7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7.1 案例导入
    • 7.2 概念、特征与类型
    • 7.3 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 7.4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 7.5 共同管理权
    • 7.6 物业管理纠纷法律问题
  • 8 相邻关系
    • 8.1 案例导入
    • 8.2 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 8.3 相邻关系的处理
    • 8.4 因使用邻地而发生的相邻关系
    • 8.5 因使用建筑物而发生的相邻关系
    • 8.6 因防止损害而发生的相邻关系
  • 9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 9.1 案例导入
    • 9.2 占有
    • 9.3 添附
    • 9.4 拾得遗失物
    • 9.5 发现埋藏物、隐藏物
    • 9.6 善意取得的涵义与构成要件(视频)
    • 9.7 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视频)
  • 10 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
    • 10.1 案例导入
    • 10.2 用益物权的认定
    • 10.3 用益用权的类型
    • 10.4 现阶段我国民法中规定的用益物权
  • 11 共有
    • 11.1 案例导入
    • 11.2 共有概述
    • 11.3 按份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 11.4 按份共有的外部与内部关系
    • 11.5 按份共有物的分割
    • 11.6 共同共有的特征与类型
    • 11.7 共同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11.8 共同共有的消灭
  • 12 土地承包经营权
    • 12.1 案例导入
    • 12.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认定
    • 12.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生效与设立
    • 12.4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 12.5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与消灭
  • 13 建设用地使用权
    • 13.1 案例导入
    • 13.2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 13.3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范围
    • 13.4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 13.5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
    • 13.6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 13.7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 14 地役权
    • 14.1 案例导入
    • 14.2 地役权的认定
    • 14.3 地役权的设立
    • 14.4 地役权的内容及其特征
    • 14.5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关系
    • 14.6 地役权的消失
  • 15 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
    • 15.1 案例导入
    • 15.2 担保物权的认定
    • 15.3 担保物权的基本特征
    • 15.4 担保物权的效力
    • 15.5 担保物权的设立
  • 16 抵押权的一般规定
    • 16.1 案例导入
    • 16.2 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 16.3 抵押权的设立
    • 16.4 抵押权的效力
    • 16.5 抵押权的实现
    • 16.6 抵押权的消灭
  • 17 共同抵押
    • 17.1 案例导入
    • 17.2 共同抵押的认定
    • 17.3 共同抵押的效力及效力的实现
    • 17.4 各项抵押物所负担的金额的确定
  • 18 浮动抵押
    • 18.1 案例导入
    • 18.2 浮动抵押的设定
    • 18.3 浮动抵押的特点
    • 18.4 动产浮动抵押的设定
    • 18.5 动产浮动抵押的效力及其实现
  • 19 最高额抵押
    • 19.1 案例导入
    • 19.2 最高额抵押的认定
    • 19.3 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
    • 19.4 最高额抵押的效力及其实现
    • 19.5 最高额抵押权的消灭
  • 20 动产质权
    • 20.1 案例导入
    • 20.2 质权的一般规定
    • 20.3 动产质权的设定
    • 20.4 动产质权的内容与实现
  • 21 权利质权
    • 21.1 案例导入
    • 21.2 权利质权的认定
    • 21.3 权利质权的生效
    • 21.4 权利质权的实现
  • 22 留置权
    • 22.1 案例导入
    • 22.2 留置权的认定和特征
    • 22.3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 22.4 留置权的成立
    • 22.5 留置权的实现
    • 22.6 留置权的消灭
  • 23 占有
    • 23.1 案例导入
    • 23.2 占有的认定
    • 23.3 占有的分类
    • 23.4 占有的效力
    • 23.5 占有的变动
    • 23.6 占有的保护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变动



◆ 船舶                     ◆ 航空器                    ◆ 机动车

《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有关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可以不经登记而发生物权的变动,及有关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 

【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登记的规定】

现行法律对船舶、航空器的物权登记效力问题已有规定。

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用航空法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设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我国的上述法律规定,为民法学界普遍认可,实践中也没有什么问题,为了保持法律的稳定性,本条延续了对这类动产登记对抗主义原则的规定。民法学一般认为,船舶、飞行器和汽车因价值超过动产,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准不动产,其物权变动应当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但在登记的效力上不采用登记生效主义。这是考虑到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本身具有动产的属性,其物权变动并不是在登记时发生效力,依照本法规定,其所有权转移一般在交付时发生效力,其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法律对船舶、航空器和汽车等动产规定有登记制度,其物权的变动如果未在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就不产生社会公信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就是指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物权发生了变动的物权关系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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