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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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英
被告:华丰物资公司
第三人:朱烨
华丰物资公司(销售方)与黄英(买受方)签订了一份关于翠苑公寓18幢丙单元201室房屋的买卖合同。销售方华丰物资公司由周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合同签订后,黄英第二天即交付了房款,旧房子的家具也已经联系好了搬家公司,就等着入住和办理房屋产权证了。
这天,黄英闲来无事,就想到新居附近转转,看看附近有什么购物的好去处。来到新居的楼下,看到有人在搬家,一个中年男子指挥工人把东西搬进201。黄英纳闷了:201不是自己新买的房屋的号码吗?她赶紧上前,想问个究竟,原来那个中年男子叫朱烨,说房子是他刚买的,钱交了,产权证也拿到手了,要不然怎么搬家?!黄英争辩道:“我也是签了合同的呀,就是这个房子,华丰物资公司说过几天再办证件并给我钥匙的。”“那我就不知道了,反正我只是白纸黑字的文件。”中年男子丢下这句话就走开了。

黄英一下子明白了:华丰物资公司收了自己的钱又把房子转卖给别人了。
黄英非常生气,马上冲到华丰物资公司找到周磊。周磊漫不经心地作了解释,原来,这最近两个星期房价涨得厉害,公司觉得卖给黄英的价格太低了,就重新找到了买家,公司愿意退回黄英的买房款。
黄英气不过,将华丰物资公司告到法院。黄英诉称:我与华丰物资公司签订合同在先,自己也履行了交付房款的义务,华丰物资公司私自将房屋另行转卖,严重侵害了我的权利。再者,我才是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朱烨与华丰物资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我有权追回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