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有权与他物权】
所有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因其与
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主物权与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主体上的对世性】

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它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人,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人;这是物权在主体方面的特征。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物权是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这个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权利人和义务人。其中,权利主体就是享有物权的人(物权人),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却是不特定的,也就是说,物权人以外的其他一切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犯物权人的权利和不得干涉物权人形式权利的义务。可见,物权具有对抗除了物权人之外的一切人的特性,属于对世权,这是它与作为财产权中的另一分支的债权的明显区别,因为债权中权利人和义务人都是特定的,尽管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债权的义务,但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向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在这个意义上债权具有对人性,是对人权。
【客体上的特定性】
这是物权在客体方面的特征。前文已经指出,物权的标客体物,这可以将物权与其他权利如人身权、知识产权等区分开来,然而这里的物具有特定性,并非所有的物均可成为物权的客体,只有那些被物权人依法支配的物才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需要指出,债权的客体是给付,其标的(权利义务具体指向)有时候也是物(标的物),但这不是债权的普遍性特征,债权的客体总体上可以抽象为给付,这也是物权与债权在客体上的一个重要区别。
【权能上的支配性】
这是物权在权能方面的特征。从物权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物权人对物有好多权能,比如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或者收益权能甚至处分权能,但总体上可以抽象为支配特定物的权能。也就是说,物权人能够依照自己的意思自主实现权利的各项权能,无需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可见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的基本权能却是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可见债权为请求权。
【行使上的绝对性】
这是物权在行使方面的特征。物权人在行使物权时,可以向任何人主张权利,物权人所负担的义务仅仅是不妨碍物权人行使权利的消极义务,而不是负担积极义务,行使权利是为了实现权利,在权利的实现上,物权人实现其物权时无需义务人的介入,对除了物权人之外的任何人都有约束力,在物权受到侵害时也有寻求物上请求权来使其物权得到恢复性救济的权利,因此物权属于绝对权,而债权的行使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进行,具有债的相对性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权是相对权。
【效力上的排他性】
这是物权在效力方面的特征。物权的传统定义告诉我们,物权是一种排他性权利,物权人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任何人侵害了物权,物权人都有排除他人之妨害的权利。另一方面,同一物上不得同时成立内容相同、不能相容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物权,要遵循“一物一权”原则。这与物权的其他特征尤其是在权能上的支配性密切相关,只有当物权人能够对其特定的物享有支配权时,才可以产生排他性特征。当然,两者也是从不同角度来表征物权的特征的,权能上的支配性重在强调物权人与物的关系(人——物关系),而效力上的排他性重在强调物权人与其他义务人的关系(人——人关系),所以,物权是一种排他权,而债权由于其自身的相对性特征,在效力上主要表现为请求特定债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此债权不是排他权,相反,有时候债权还具有涉他性,比如合同法上的涉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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