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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公司与龙腾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彩虹公司出售给龙腾公司一些货物,具体包括公司的一辆价值15万元的林肯轿车;50台电视机,每台价格为3000元。
此前,彩虹公司有20台电视机寄存在龙腾公司的仓库里。合同成立后,龙腾公司立即支付了所有价款,并于第二天将林肯轿车开走。彩虹公司的仓库力还剩下30台电视机,龙腾公司打算过几天再提货,因为自己仓库的空间还不够,堆了一些废旧品。于是龙腾公司就跟彩虹公司商量,待龙腾公司再度提货时,一并办理林肯轿车的所有权变更登记。彩虹公司满口应承。
然而,一个星期以后,彩虹公司又与天友集团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包括那辆价值15万元的林肯轿车,以及仓库中的30台电视机,因为天友集团出价更高。为了顺利签下买卖合同,双方谈判时彩虹公司隐瞒了此前与龙腾公司的协议,并向天友集团出示了林肯轿车的所有权证书等材料,天友集团深信不疑,合同成立第二天就交付了所有价款,并派人搬走30台电视机。第三天,双方来到了车辆登记机关办理了机动车所有权的变更登记。
龙腾公司发现后,派人来到天友集团,以其签订合同在先,所有货物已经归自己所有为由,要求其归还30台电视机,并将林肯车变更登记到龙腾公司名下。天友集团则称自己才是林肯轿车和30台电视机的所有人,自己有该车的所有权证,30台电视机也已经支付了价款,拉进了自己仓库了。
双方争执不下,龙腾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自己的所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