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序言
    • 1.1 狱政管理认知
    • 1.2 狱政管理任务分析
    • 1.3 狱政管理理念确立
  • 2 收监管理实务
    • 2.1 收监基本知识
    • 2.2 收监程序和基本要求
  • 3 刑罚执行变更管理实务
    • 3.1 减刑
    • 3.2 假释事务处理
    • 3.3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变更事务处理
    • 3.4 暂予监外执行事务处理
    • 3.5 申诉、控告、检举及漏罪、又犯罪处理
  • 4 刑罚执行终结管理实务
    • 4.1 罪犯死亡处理
    • 4.2 释放事务
  • 5 分类管理实务
    • 5.1 分类管理基本知识
    • 5.2 分级处遇基本程序及要求
  • 6 生活卫生管理实务
    • 6.1 生活管理事务
    • 6.2 卫生管理事务
  • 7 会见、通信管理实务
    • 7.1 会见管理事务
    • 7.2 通信管理事务
  • 8 现场管理实务
    • 8.1 生活现场管理事务
    • 8.2 劳动现场管理事务
    • 8.3 学习现场管理事务
  • 9 考核与奖惩管理实务
    • 9.1 考核实施
    • 9.2 奖惩实施
  • 10 狱政信息管理实务
    • 10.1 狱政信息管理和使用
    • 10.2 罪犯档案管理
  • 11 未成年犯和女犯管理实务
    • 11.1 未成年犯管理事务
    • 11.2 女犯管理
  • 12 安全警戒实务
    • 12.1 狱内警戒
    • 12.2 武装警戒
    • 12.3 社区联防
  • 13 安全检查与应急处置实务
    • 13.1 安全检查
    • 13.2 对危险分子的控制
    • 13.3 应急处置
  • 14 狱政设施装备管理实务
    • 14.1 狱政设施管理
    • 14.2 警用装备管理
    • 14.3 安全技术装备使用
收监基本知识



(一)《监狱法》第15-17条

(二)司法部相关规定。《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

(三)山西省监狱管理局相关规定。《监狱刑罚执行工作规范》、《山西省监狱管理局罪犯集训工作规范》 。

收监条件

时效条件

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

例:

邱某因盗窃罪被某县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9年,并于当日(2005.2.5)收到判决书。

若邱某表示不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该判决何时生效?(依P59生效判决裁定第1种情形来判断。2005.2.5+10天2005.2.16)若邱某上诉,二审法院于2005年4月8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生效吗?(因两终审、生效) 

对象条件

收监:死缓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三类)。      

不收监: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罪犯(公安执行);有期徒刑余刑一年以下(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形式条件

“三书一表”是指法律文件: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

身体条件

1、有期徒刑犯:①无需暂予监外执行的;②虽然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情形,但有社会危险性的。

刑诉法214条规定,有期徒刑犯,有严重疾病保外就医的、女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生活不能自理的三种情形之一的,且无社会危险性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2、无期徒刑犯、死缓罪犯一律收监。

被收监的罪犯,须同时符合以上四项条件方可收监,有一项不符合就不可收监。

并不是所有罪犯都由监狱执行刑罚。

并不是送到监狱的罪犯,监狱都必须收监。

并不是有期徒刑犯都一定在监狱服刑。

羁押罪犯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人民法院在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时,应当同时送达必备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和结案登记表。监狱在罪犯被交付执行时,如果没有收到上述法律文书,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对收监的罪犯应当进行必要的身体、人身及所携带物品的检查。身体检查时发现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罪犯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不收监,但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不在此列。监狱应当将身体检查的结果告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决定符合暂不收监条件的罪犯是否准予监外执行。在对罪犯进行人身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时,查收的违禁物品应予没收,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女犯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人身和物品检查。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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