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序言
    • 1.1 狱政管理认知
    • 1.2 狱政管理任务分析
    • 1.3 狱政管理理念确立
  • 2 收监管理实务
    • 2.1 收监基本知识
    • 2.2 收监程序和基本要求
  • 3 刑罚执行变更管理实务
    • 3.1 减刑
    • 3.2 假释事务处理
    • 3.3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变更事务处理
    • 3.4 暂予监外执行事务处理
    • 3.5 申诉、控告、检举及漏罪、又犯罪处理
  • 4 刑罚执行终结管理实务
    • 4.1 罪犯死亡处理
    • 4.2 释放事务
  • 5 分类管理实务
    • 5.1 分类管理基本知识
    • 5.2 分级处遇基本程序及要求
  • 6 生活卫生管理实务
    • 6.1 生活管理事务
    • 6.2 卫生管理事务
  • 7 会见、通信管理实务
    • 7.1 会见管理事务
    • 7.2 通信管理事务
  • 8 现场管理实务
    • 8.1 生活现场管理事务
    • 8.2 劳动现场管理事务
    • 8.3 学习现场管理事务
  • 9 考核与奖惩管理实务
    • 9.1 考核实施
    • 9.2 奖惩实施
  • 10 狱政信息管理实务
    • 10.1 狱政信息管理和使用
    • 10.2 罪犯档案管理
  • 11 未成年犯和女犯管理实务
    • 11.1 未成年犯管理事务
    • 11.2 女犯管理
  • 12 安全警戒实务
    • 12.1 狱内警戒
    • 12.2 武装警戒
    • 12.3 社区联防
  • 13 安全检查与应急处置实务
    • 13.1 安全检查
    • 13.2 对危险分子的控制
    • 13.3 应急处置
  • 14 狱政设施装备管理实务
    • 14.1 狱政设施管理
    • 14.2 警用装备管理
    • 14.3 安全技术装备使用
狱内警戒



《监狱法》第42—46条

第四十二条 监狱发现在押罪犯脱逃,应当即时将其抓获,不能即时抓获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监狱密切配合。

第四十三条 监狱根据监管需要,设立警戒设施。监狱周围设警戒隔离带,未经准许,任何人不得进入。

第四十四条 监区、作业区周围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第四十五条 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

(一)罪犯有脱逃行为的;

(二)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

(三)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四)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应当停止使用戒具。

第四十六条 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执勤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一)罪犯聚众骚乱、暴乱的;

(二)罪犯脱逃或者拒捕的;

(三)罪犯持有凶器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四)劫夺罪犯的;

(五)罪犯抢夺武器的。

使用武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情况。



人员组织和装备:狱内警卫队,警戒具,武器。

武警看押部队是保障监狱安全与稳定的一支重要武装力量,在震慑罪犯、维护监狱正常秩序、打击狱内犯罪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监狱干警和武警看押部队共同担负着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任务,只有密切警管关系,加强工作联系,才能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重任。监狱要支持武警看押部队的工作,发现敌情和狱内新的动向,要及时通报武警看押部队;武警看押部队要把警戒任务、监狱的安全与稳定作为头等大事来抓,教育各执勤中队官兵严格履行职责。警管双方要定期分析狱内押犯动态,制订防止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适时进行演练,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以应付各类突发事件。

(一)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时,可以使用警棍:

1. 罪犯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哄闹监狱,行凶暴动的;

2. 罪犯强行冲越警戒线的;

3. 以暴力方法抗拒或阻碍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4. 袭击警察的。

(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手铐、脚镣):

1. 罪犯有逃脱行为的;

2. 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

3. 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4. 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三)警察在追捕逃跑的罪犯和押解罪犯途中可以使用警绳在监狱内禁止使用。


  • 监狱大门警戒

  • 夜间监管

  • 白天监管

  • 禁闭室管理

  • 其他职责:参与追捕、押解等工作。



【准备】   

1、组建精干队伍。  

2、加强技能训练。

3、备好勤务装备。

【实施】   

1、巡逻执勤,腿脚到位,眼耳扫描;

2、接警出勤,腿脚快跑,果断处置;

3、看守执勤,凝神静气,仔细查看。

【处理】

 1、检查发现可疑情况,禁止有关人员出入并扣留人员、物品,进一步核实处理;

 2、检查发现重要情况,有关人员拒绝合作,立即报告;

 3、罪犯发生重大案件或规模冲突,封锁大门,快速平息;

 4、值班工作情况,如实记录反馈。 



【基本态度要求】

1、认真细致;

2、一丝不苟;

3、勤于观察;

4、敢于纠正;

5、文明礼貌。

6、不迟到早退;

7、执勤期间不许睡觉、干私活。 

【职业道德要求】

 1、忠于职守;

 2、严格管理;

 3、按章处理;

 4、不徇私情;

 5、警容严整。 

监狱了望塔 

瞭望塔(了望塔)结构一般为钢结构塔架,拆、装方便。平面为四边形自立式或拉线式。主体曲线一般为折线型,内部结构为交叉式。上部设工作平台或值勤房。内部设有斜向爬梯或旋转爬梯。  

警戒具

警戒具使用的审批程序与时限

1、对罪犯使用戒具,必须有所在监区填写《罪犯带警戒具审批表》(一式二份),附证据材料,报监区、狱政科审查,经监狱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2、遇有脱逃或行凶等紧急情况时,可先戴戒具,后按上述程序补办呈批手续。

3、使用戒具的时间,一般为7天,最长不超过15天,如果危险位消除,仍需使用戒具时,要续办延长戴戒具的审批手续。

4、使用警棍,必须经过监区领导批准,遇有紧急情况的,可先试用,但要立即报告监区领导,并补办审批手续。

 注意事项

1、警戒具使用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使用情形消失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2、使用戒具,除被判处死刑等执行的罪犯,可以同时使用烤、镣外。一包只限于使用手铐或脚镣,严禁戴背铐、双铐。

3、对老、弱、病、残犯原则上禁止使用警戒具(特殊情况除外)。

4、罪犯带戒具时,应停止劳动。

5、罪犯带戒具或使用警棍后,监区必须抓紧进对其进行教育,促使其认识错误,转变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