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序言
    • 1.1 狱政管理认知
    • 1.2 狱政管理任务分析
    • 1.3 狱政管理理念确立
  • 2 收监管理实务
    • 2.1 收监基本知识
    • 2.2 收监程序和基本要求
  • 3 刑罚执行变更管理实务
    • 3.1 减刑
    • 3.2 假释事务处理
    • 3.3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变更事务处理
    • 3.4 暂予监外执行事务处理
    • 3.5 申诉、控告、检举及漏罪、又犯罪处理
  • 4 刑罚执行终结管理实务
    • 4.1 罪犯死亡处理
    • 4.2 释放事务
  • 5 分类管理实务
    • 5.1 分类管理基本知识
    • 5.2 分级处遇基本程序及要求
  • 6 生活卫生管理实务
    • 6.1 生活管理事务
    • 6.2 卫生管理事务
  • 7 会见、通信管理实务
    • 7.1 会见管理事务
    • 7.2 通信管理事务
  • 8 现场管理实务
    • 8.1 生活现场管理事务
    • 8.2 劳动现场管理事务
    • 8.3 学习现场管理事务
  • 9 考核与奖惩管理实务
    • 9.1 考核实施
    • 9.2 奖惩实施
  • 10 狱政信息管理实务
    • 10.1 狱政信息管理和使用
    • 10.2 罪犯档案管理
  • 11 未成年犯和女犯管理实务
    • 11.1 未成年犯管理事务
    • 11.2 女犯管理
  • 12 安全警戒实务
    • 12.1 狱内警戒
    • 12.2 武装警戒
    • 12.3 社区联防
  • 13 安全检查与应急处置实务
    • 13.1 安全检查
    • 13.2 对危险分子的控制
    • 13.3 应急处置
  • 14 狱政设施装备管理实务
    • 14.1 狱政设施管理
    • 14.2 警用装备管理
    • 14.3 安全技术装备使用
学习现场管理事务

(一)学习现场管理依据

1、《监狱法》第14条、第69条;

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犯罪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 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2、《监管改造环境规范》1990年11月、司法部颁布

3、《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04年3月,司法部颁布

4、《劳动教养工作干警行为准则》1991年9月10日,司法部颁布

5、各省、市、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有关规定

(二)学习现场管理范围

教室、图书室、实验室、电教室、礼堂、自学场所、个别教育场所和教育活动的其他场所。

(一)课堂学习现场管理

1、教室及有关设施,设备及秩序的管理与检查

2、罪犯课堂行为规范的管理与要求

(二)集体学习现场管理

1、教室,会议室,礼堂等环境管理与检查; 

2、罪犯行为规范的管理与要求

(三)自学现场管理

1、自习场所环境管理;2罪犯行为管理

(一)基本态度要求

周密、细致,按时抵达或者撤离。

(二)职业道德要求

◆警容严整,依法管理、严格管理、文明管理,直接管理;

◆计划周密,组织严密,观察细密; 

◆严格考核、认识落实规范管理制度。

◆重点人员要心中有数。

(三)合理配置警力

看守警戒警力;现场管理警力;机动警力。

(四)合理组织罪犯

合理编排罪犯互监小组;调动和使用罪犯积极力量。

(五)科学设计管理规范

合理作息;保障安全;为改造罪犯服务

【小结】

1、警察必须加强直接管理,否则易形成牢头狱霸,干部的“拐棍”,狱内的危害甚大。

2、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应承担责任。

[反面例子: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一罪犯偷盗木工斧而砍杀监狱干警、罪犯十余人的教训]

[反面例子:鄂、武汉一座监狱、分监区对管理菜园的罪犯选择,管理存在严重问题,致该犯将邻近村中的几名妇女强奸、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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