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序言
    • 1.1 狱政管理认知
    • 1.2 狱政管理任务分析
    • 1.3 狱政管理理念确立
  • 2 收监管理实务
    • 2.1 收监基本知识
    • 2.2 收监程序和基本要求
  • 3 刑罚执行变更管理实务
    • 3.1 减刑
    • 3.2 假释事务处理
    • 3.3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变更事务处理
    • 3.4 暂予监外执行事务处理
    • 3.5 申诉、控告、检举及漏罪、又犯罪处理
  • 4 刑罚执行终结管理实务
    • 4.1 罪犯死亡处理
    • 4.2 释放事务
  • 5 分类管理实务
    • 5.1 分类管理基本知识
    • 5.2 分级处遇基本程序及要求
  • 6 生活卫生管理实务
    • 6.1 生活管理事务
    • 6.2 卫生管理事务
  • 7 会见、通信管理实务
    • 7.1 会见管理事务
    • 7.2 通信管理事务
  • 8 现场管理实务
    • 8.1 生活现场管理事务
    • 8.2 劳动现场管理事务
    • 8.3 学习现场管理事务
  • 9 考核与奖惩管理实务
    • 9.1 考核实施
    • 9.2 奖惩实施
  • 10 狱政信息管理实务
    • 10.1 狱政信息管理和使用
    • 10.2 罪犯档案管理
  • 11 未成年犯和女犯管理实务
    • 11.1 未成年犯管理事务
    • 11.2 女犯管理
  • 12 安全警戒实务
    • 12.1 狱内警戒
    • 12.2 武装警戒
    • 12.3 社区联防
  • 13 安全检查与应急处置实务
    • 13.1 安全检查
    • 13.2 对危险分子的控制
    • 13.3 应急处置
  • 14 狱政设施装备管理实务
    • 14.1 狱政设施管理
    • 14.2 警用装备管理
    • 14.3 安全技术装备使用
奖惩实施

(一)奖惩的依据

1、《监狱法》第56条、第57条、第58条、第29条、第32条

第五十六条 监狱应当建立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对罪犯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五)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

第五十八条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一)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二)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压其他罪犯的;

  (四)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八)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第一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二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2、各省、市自治区监狱管理局颁布的有关规定

3、各监狱制定的考核管理规定


(二)奖惩的类别及关系

行政奖惩;刑事奖惩


(三)奖惩的条件

1、行政奖励条件(见《监狱法》第57条、我省规定)


第五十七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五)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

●表扬、记功和物质奖励条件

●离监探亲条件

【案例】

罪犯乔某,男,山西蒲县人,原判有期徒刑12年.已服刑7年.认罪伏法改造表现一贯较好,现为宽管一级.想在今年春节时离监回蒲县老家探亲.可以吗?

【分析提示】

⑴严格对照条件审查,注意必须不再危害社会,具有法定七种受奖情形之一.

⑵符合条件只是罪犯具有相应资格,不是必然就应离监探亲,监狱不批准不是对其权利的侵犯.批准与否,还须看其目的地及家庭、治安、交通等情况,看监狱核定指标名额和他考核名次。

⑶监狱长批准即可执行。

2、行政处罚条件

1.《监狱法》第58条规定;

2.我省规定,与计分考核挂钩;

警告一次,罚10分/次;

记过,罚20分/次;

严管,罚30分/次,同时-0.5分/天;

禁闭,罚40分/次,同时-1分/天

除罚分外,还要延长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

3、刑事奖惩条件(见《刑法》、《监狱法》有关规定,前文已经学习,此略)


(四)奖惩的作用

引导作用;保障作用;评比作用;

(一)行政奖惩的程序

1、普通:分监区→监区→狱政科→分管监狱领导

2、离监探亲:

(1)罪犯申请→监区→狱政科→监狱长(或省局) 

 分监区推荐

走之前,要集中教育谈话、讲清纪律、开具证明

(2)罪犯离监回家报到程序:派出所→村委会→回家   

     罪犯离家回监报到程序:村委会→派出所→监狱       

(3)其他事项A.费用自理 B.无故逾期不归,以脱逃论处(特殊除外)


(二)刑事奖惩的程序

1、减刑、假释:

分监区→监区→狱政科→刑罚执行科→分管监狱领导→减刑、假释委员会→监狱领导→(省监狱管理局)→法院

2、追究刑事责任:狱内侦查科→监狱→驻监检察院→法院

(一)基本态度要求

鼓励为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与考核结合进行;严谨细致。


(二)职业道德要求

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公正公开,接受监督;不徇私枉法、索贿、受贿;


(三)考核与奖惩的关系

1.二者相互依赖、密不可分、共同激励罪犯改造。

2.考核是奖惩的前提、依据、基础

3.奖惩是考核的保证和必然结果


【相关问题】

◆荣誉性奖励(实践依据,非法律规定)。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各省不统一。按照我省规定条件说明)

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条件(同时具备):

①思想文化课必须参加省统考,三课教育年终统考必须及格;

且均分达70以上,但按规定不参加统考的除外。

②季度考核中无一次罚3分和累计罚5分,且思想改造无负分。

③死缓、无期罪犯必服一年以上,有期犯必在普管级(含)以上。

④出勤95%以上

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同时具备):

①连续2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②当年三科统考都及格,且均分80以上。


【小结】

1、考核、教育与奖惩相结合,奖惩与分级处遇相结合。

2、重点把握两种奖惩的区别。

3、熟悉我省规定的条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