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劳动现场管理依据
1、《监狱法》第14条、第69条;
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犯罪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 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2、《监管改造环境规范》1990年11月、司法部颁布
3、《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04年3月,司法部颁布
4、《劳动教养工作干警行为准则》1991年9月10日,司法部颁布
5、各省、市、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有关规定
(二)劳动现场管理范围
狱内劳动现场;狱外劳动现场;零星分散劳动现场。

(一)狱内劳动现场管理
1、环境要求;
2、人员及车辆管理;
3、劳动工具及物品管理;
4、罪犯行为管理:出工、收工管理;劳动过程管理。
(二)狱外劳动现场管理
1、环境管理:劳动项目;警戒;选择罪犯小哨。
2、罪犯行为管理
(三)零星分散劳动现场环境管理
1、罪犯选择:
一是控制人数,一般情况在5%以内,特殊不超过10%。
二是严格选用刑期和余刑较短的,一贯表现较好,有相关知识与技能,思想稳定无犯罪可能的。
2、罪犯行为管理:
不准脱离规定的劳动区域,坚守岗位,不准睡觉,搞违法活动,定期报告,服从管理,严守纪律,严禁私自会见、接见,私发信件,捎、买、带违禁品进监内。

(一)基本态度要求
周密、细致,按时抵达或者撤离。
(二)职业道德要求
警容严整,依法管理、严格管理、文明管理,直接管理;
计划周密,组织严密,观察细密;
严格考核、认识落实规范管理制度。
重点人员要心中有数。
(三)合理配置警力
看守警戒警力;现场管理警力;机动警力。
(四)合理组织罪犯
1、合理编排罪犯互监小组,调动和使用罪犯积极力量。
2、合理安排罪犯劳动岗位
(1)一般要发挥罪犯个人专长;
(2)严禁罪犯从事的十类劳动。
具体为:带工点名,业务洽谈;未经批准,驾驶车辆;看管水房、变电室、仓库;办理案件;看管禁闭室;保管信件物品;抄写整理,机密材料;狱外劳动,为职工提供服务。
(五)科学设计管理规范
合理作息;保障安全;为改造罪犯服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