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序言
    • 1.1 狱政管理认知
    • 1.2 狱政管理任务分析
    • 1.3 狱政管理理念确立
  • 2 收监管理实务
    • 2.1 收监基本知识
    • 2.2 收监程序和基本要求
  • 3 刑罚执行变更管理实务
    • 3.1 减刑
    • 3.2 假释事务处理
    • 3.3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变更事务处理
    • 3.4 暂予监外执行事务处理
    • 3.5 申诉、控告、检举及漏罪、又犯罪处理
  • 4 刑罚执行终结管理实务
    • 4.1 罪犯死亡处理
    • 4.2 释放事务
  • 5 分类管理实务
    • 5.1 分类管理基本知识
    • 5.2 分级处遇基本程序及要求
  • 6 生活卫生管理实务
    • 6.1 生活管理事务
    • 6.2 卫生管理事务
  • 7 会见、通信管理实务
    • 7.1 会见管理事务
    • 7.2 通信管理事务
  • 8 现场管理实务
    • 8.1 生活现场管理事务
    • 8.2 劳动现场管理事务
    • 8.3 学习现场管理事务
  • 9 考核与奖惩管理实务
    • 9.1 考核实施
    • 9.2 奖惩实施
  • 10 狱政信息管理实务
    • 10.1 狱政信息管理和使用
    • 10.2 罪犯档案管理
  • 11 未成年犯和女犯管理实务
    • 11.1 未成年犯管理事务
    • 11.2 女犯管理
  • 12 安全警戒实务
    • 12.1 狱内警戒
    • 12.2 武装警戒
    • 12.3 社区联防
  • 13 安全检查与应急处置实务
    • 13.1 安全检查
    • 13.2 对危险分子的控制
    • 13.3 应急处置
  • 14 狱政设施装备管理实务
    • 14.1 狱政设施管理
    • 14.2 警用装备管理
    • 14.3 安全技术装备使用
狱政管理认知



广义:监狱管理机关对与其所主管的业务工作有关的全部管理活动的总称。

【理解注意】

◆ 主体是监狱管理机关,可理解为部级、省级监狱管理局,监狱的决策管理层。

◆ 涵盖全部管理活动,不只是核心业务工作。  

◆ 是一个行业、一个系统的专门称谓。  

◆ 我国现在不采用这一称谓。

狭义:专指监狱直接对罪犯进行的管理活动。

【理解注意】

◆ 主体是监狱,不是监狱管理机关。

◆ 业务范围是对罪犯执行刑罚过程中的管理内容,不是监狱全部工作。

◆ 指刑事行政管理活动。不是一般的对监狱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

◆ 内涵具有特殊性。

特征一:【目的性】

我国监狱的狱政管理是具有明确目的的管理活动。我国狱政管理的目的是完成《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的任务,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实现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总体目标。狱政管理的所有内容,都是为实现这个总体目标服务的。为此,我国监狱充分注重狱政管理的惩罚、改造和保障三项基本功能的发挥。

惩罚功能

  监狱要通过刑罚的执行,完成国家对犯罪的惩罚任务。监狱对犯罪的惩罚体现在罪犯人身自由的依法剥夺,其基本方式就是对罪犯依法实施监禁,而监禁罪犯主要依靠狱政管理来完成。因此,狱政管理是监狱对罪犯实施刑罚处罚的主要手段。

改造功能

  狱政管理与教育改造、劳动改造一起,形成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三大基本手段。狱政管理的特殊改造功能,主要体现在惩戒威慑、规范约束、养成教育、保障感化、激励督导和组织过渡等方面。

保障功能

  狱政管理是监狱的一项基础工作,对监狱各项执法和改造工作起着强有力的保障作用。

(1)保证监管改造场所的安全,保障惩罚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2)建立规范有序的监管改造环境,为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3)以合法的强制作为劳动、教育等改造手段的坚强后盾,保证这些手段的运作; 

(4)提供罪犯服刑改造生活上的物质保障,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特征二:【协调性】

我国的狱政管理是特殊的协调控制工作。协调是狱政管理的一项重要的职能:

对各种改造手段的协调,使之形成合力,避免出现互相牵制或者争夺时间空间等不和谐现象;

对监狱行刑要素的协调,通过对监狱执行程序、监管时空、罪犯权利义务以及待遇处置等要素的协调,把众多要素整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对刑罚执行过程的协调,使刑罚的执行更富有弹性、更富有激励作用,从而具有更强烈的改造功能。

特征三:【防范性】

我国监狱工作坚持“大狱政”的观念,强调狱政管理工作要“管到边,管到沿”,消除“管理死角”。这就意味着必须将罪犯服刑期间的各个活动的空间和时间纳入狱政管理的范围,实施全面监管和控制,确保监管安全,并充分发挥管理在改造罪犯中的积极作用。我国的狱政管理是具有特殊教育功能的工作。

(1)我国的狱政管理充分体现人道主义精神,依法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从改造罪犯成为新人这一根本人权利益出发,本身就具有威力很强的感召力和教育作用。

(2)我国的狱政管理始终贯彻管教结合的原则,寓教于管,管中有教,以理服人。

(3)我国的狱政管理实行严格的规范化管理,通过行为规范和考核奖惩,使管理活动具有强烈的教育功能,使服刑罪犯从强制遵守到自觉遵守的过程中,逐步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

特征四:【强制性】

强制性规定一经颁布,必须贯彻执行。否则对造成恶劣后果和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受到经济制裁或承担法律责任。

【四个特征之间的关系】

① 目的性;② 强制性;③ 协调性;④ 防范性。其四者有机联系,相互依存,共同体现了狱政管理特征。其中,①、③并非监狱管理特有,但其比较突出;②、④更明显体现了其特征。



【法律依据】

◆ 宪法等              ◆ 基本法律: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执  行法、监狱法

◆ 行政法规          ◆ 司法解释                ◆ 部门规章等

【政策依据】

◆ 国家基本的刑事政策:人道主义;区别对待;给出路;惩办与宽大结合

◆ 监狱工作方针政策: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教育、感化、挽救

【科学依据】

◆ 以科学的理论、技术指导改革和实验,如分级管理、行为矫正、亲情热线等。

◆ 科学技术及其产品:如电子监控技术、防暴武器等。

【实践依据】成功经验的实践总结,如分押分管、规范化管理、百分考核等。

【 狱政管理的实质 】

狱政管理的实质是一种刑事司法管理工作。国家的刑事司法活动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环节,前三个环节一般围绕是否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展开,而执行环节则重在对罪犯进行管理,因而称之为刑事司法管理工作。

刑事执行阶段的刑事司法管理工作主要涉及监狱和公安机关。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担负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则主要负责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罪犯的管理,对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监督,并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交付执行时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的罪犯的管理工作。

【 狱政管理的根本要求 】

狱政管理的根本要求是依法实施管理。狱政管理必须依法实施,这是狱政管理的根本要求。狱政管理的法律依据有以下四个层次:

◆ 宪法和基本法律             ◆ 法律

◆ 行政法规                       ◆ 行政规章

除此之外,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的相关司法解释及规定,也是狱政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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