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序言
    • 1.1 狱政管理认知
    • 1.2 狱政管理任务分析
    • 1.3 狱政管理理念确立
  • 2 收监管理实务
    • 2.1 收监基本知识
    • 2.2 收监程序和基本要求
  • 3 刑罚执行变更管理实务
    • 3.1 减刑
    • 3.2 假释事务处理
    • 3.3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变更事务处理
    • 3.4 暂予监外执行事务处理
    • 3.5 申诉、控告、检举及漏罪、又犯罪处理
  • 4 刑罚执行终结管理实务
    • 4.1 罪犯死亡处理
    • 4.2 释放事务
  • 5 分类管理实务
    • 5.1 分类管理基本知识
    • 5.2 分级处遇基本程序及要求
  • 6 生活卫生管理实务
    • 6.1 生活管理事务
    • 6.2 卫生管理事务
  • 7 会见、通信管理实务
    • 7.1 会见管理事务
    • 7.2 通信管理事务
  • 8 现场管理实务
    • 8.1 生活现场管理事务
    • 8.2 劳动现场管理事务
    • 8.3 学习现场管理事务
  • 9 考核与奖惩管理实务
    • 9.1 考核实施
    • 9.2 奖惩实施
  • 10 狱政信息管理实务
    • 10.1 狱政信息管理和使用
    • 10.2 罪犯档案管理
  • 11 未成年犯和女犯管理实务
    • 11.1 未成年犯管理事务
    • 11.2 女犯管理
  • 12 安全警戒实务
    • 12.1 狱内警戒
    • 12.2 武装警戒
    • 12.3 社区联防
  • 13 安全检查与应急处置实务
    • 13.1 安全检查
    • 13.2 对危险分子的控制
    • 13.3 应急处置
  • 14 狱政设施装备管理实务
    • 14.1 狱政设施管理
    • 14.2 警用装备管理
    • 14.3 安全技术装备使用
暂予监外执行事务处理

1.《刑事诉讼法》第214条。

2.《监狱法》第25、26、27、28条(25条有关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可以监外执行的规定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相抵触而无效。)

3. 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发的司发[1990]247号关于《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及《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颁发的卫医字89第17号《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5.各省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规定,如:山西省监狱局颁发晋监狱发[2005]27号《关于印发<监狱刑罚执行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海南省司法厅颁布海南省司法厅令第32号公布《罪犯保外就医审批与监督规则》,浙江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卫生厅联合下发的浙检会(监)字(1998)第3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罪犯保外就医工作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1、 审批程序。初审---鉴定---取保---审批

2、 监督程序。《刑事诉讼法》215条

3、实施程序。办理出监手续,发给有关证明---法制教育---通报公安机关



(一) 基本态度要求

1、监区民警要本着严肃认真、公正公平的态度进行审核。

2、分管民警要在详细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反映罪犯的全面情况。

(二) 职业道德要求

1、监区民警是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人,在执行前仔细审查有关法律文书。

2、认真做好出监前的有关准备,如:联系其保证人或亲属。

(三)监督考察

1、监督考察的方法

2、监督考察的内容

(四)事务处理

1、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计入执行刑期。

2、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或假释条件的,监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或假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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