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刑事诉讼法》第214条。
2.《监狱法》第25、26、27、28条(25条有关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可以监外执行的规定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相抵触而无效。)
3. 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发的司发[1990]247号关于《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及《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颁发的卫医字89第17号《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5.各省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规定,如:山西省监狱局颁发晋监狱发[2005]27号《关于印发<监狱刑罚执行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海南省司法厅颁布海南省司法厅令第32号公布《罪犯保外就医审批与监督规则》,浙江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卫生厅联合下发的浙检会(监)字(1998)第3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罪犯保外就医工作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1、 审批程序。初审---鉴定---取保---审批
2、 监督程序。《刑事诉讼法》215条
3、实施程序。办理出监手续,发给有关证明---法制教育---通报公安机关

(一) 基本态度要求
1、监区民警要本着严肃认真、公正公平的态度进行审核。
2、分管民警要在详细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反映罪犯的全面情况。
(二) 职业道德要求
1、监区民警是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人,在执行前仔细审查有关法律文书。
2、认真做好出监前的有关准备,如:联系其保证人或亲属。
(三)监督考察
1、监督考察的方法
2、监督考察的内容
(四)事务处理
1、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计入执行刑期。
2、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或假释条件的,监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或假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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