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依据
(1)《刑法》第81、82、83、84、85、86条;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2)《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一款;
第二百一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3)《监狱法》第29、30、31、32、33、34条;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条 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一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二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监狱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
被假释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期间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第三十四条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减刑、假释。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提出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4)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1997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5)司法部行政规章。2003年4月2日司法部第77号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事实依据
(1)历史经验的总结。
(2)发展改革。

1、可以减刑条件
(1)悔改或(四条件都应具备)
(2)立功(五条件之一即可)
另外根据《监狱法》第29条规定、监狱同时根据考核结果来决定报请减刑。
2、应当减刑条件:重大立功表现(六项之一)
3、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和幅度
(1)有期徒刑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
(2)无期徒刑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

(一)建议
1、对有期徒刑罪犯减刑建议由监狱做出,提请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2、对无期徒刑罪犯减刑,由监狱提出,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提请服刑地高等人民法院裁定。
(二)裁定
1、正常情况,人民法院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予以审核裁定。
2、案情复杂或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个月
(三)宣告
1、直接宣告
2、代为宣告
3、暂停宣告

(一)基本态度要求
1、监区民警尽职尽责全面客观地掌握分管罪犯的改造情况,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来衡量罪犯是否符合减刑。
2、减刑是刑罚执行变更的主要形式务必严肃、认真对待。
(二)职业道德要求
1、监区民警在集体评议汇中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符合减刑条件罪犯的情况,不徇私情,就事论事,公正执法。
2、把握减刑、假释名额慎重,全盘考虑,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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