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狱法》第41条
第四十一条 监狱的武装警戒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武装警察法》第7条
第七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下列安全保卫任务:
(一)国家规定的警卫对象、目标和重大活动的武装警卫;
(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公共设施、企业、仓库、水源地、水利工程、电力设施、通信枢纽的重要部位的武装守卫;
(三)主要交通干线重要位置的桥梁、隧道的武装守护;
(四)监狱和看守所的外围武装警戒;
(五)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重要城市的重点区域、特殊时期的武装巡逻;
(六)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执行逮捕、追捕、押解、押运任务,协助其他有关机关执行重要的押运任务;
(七)参加处置暴乱、骚乱、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
(八)国家赋予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

外围警戒;武装押解;武装平息;武装追捕;抢险救灾;防止外袭

【准备】
1、制定警戒勤务制度,明确岗位职责;
2、排出执勤时间表,明确各自警戒哨位;
3、制定警戒勤务方案,狠抓军事业务训练。
【实施】
1、按时到岗,坚守岗位。
2、严密观察,保持警惕;
3、发现异常,立即制止;
4、警告无效,开枪制止。
5、听到信号,快速出警;
6、果断处置,保障安全。
【处理】
1、手续合法,没有问题的,登记进出大门;
2、手续不全,可能有误的,不许进出大门;
3、强闯硬撞,不听劝阻的,控制报警转移处理;
4、罪犯违规,制止无效的,可以击伤击毙。

【基本态度要求】
1、认真细致;
2、一丝不苟;
3、勤于观察;
4、敢于纠正;
5、文明礼貌。
6、不迟到早退;
7、执勤期间不许睡觉、干私活。
【职业道德要求】
1、忠于职守;
2、严格管理;
3、按章处理;
4、不徇私情;
5、警容严整。
6、坚持为改造工作服务。
7、坚持内管外警相结合;
8、坚持震慑为主,打击为辅。
【监狱与武警部队的配合】
1、武警部队首长要参加所在监狱党委会议和狱情分析会,接受党委的业务指导。
2、监狱要关心部队建设,协助妥善解决部队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3、紧密合作,搞好“共建共管共保安全”工作制度落实。具体为
(1)共教共育制度;
(2)联席会议制度;
(3)联合演练制度;
(4)相互监督制度;
(5)联检联评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