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序言
    • 1.1 狱政管理认知
    • 1.2 狱政管理任务分析
    • 1.3 狱政管理理念确立
  • 2 收监管理实务
    • 2.1 收监基本知识
    • 2.2 收监程序和基本要求
  • 3 刑罚执行变更管理实务
    • 3.1 减刑
    • 3.2 假释事务处理
    • 3.3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变更事务处理
    • 3.4 暂予监外执行事务处理
    • 3.5 申诉、控告、检举及漏罪、又犯罪处理
  • 4 刑罚执行终结管理实务
    • 4.1 罪犯死亡处理
    • 4.2 释放事务
  • 5 分类管理实务
    • 5.1 分类管理基本知识
    • 5.2 分级处遇基本程序及要求
  • 6 生活卫生管理实务
    • 6.1 生活管理事务
    • 6.2 卫生管理事务
  • 7 会见、通信管理实务
    • 7.1 会见管理事务
    • 7.2 通信管理事务
  • 8 现场管理实务
    • 8.1 生活现场管理事务
    • 8.2 劳动现场管理事务
    • 8.3 学习现场管理事务
  • 9 考核与奖惩管理实务
    • 9.1 考核实施
    • 9.2 奖惩实施
  • 10 狱政信息管理实务
    • 10.1 狱政信息管理和使用
    • 10.2 罪犯档案管理
  • 11 未成年犯和女犯管理实务
    • 11.1 未成年犯管理事务
    • 11.2 女犯管理
  • 12 安全警戒实务
    • 12.1 狱内警戒
    • 12.2 武装警戒
    • 12.3 社区联防
  • 13 安全检查与应急处置实务
    • 13.1 安全检查
    • 13.2 对危险分子的控制
    • 13.3 应急处置
  • 14 狱政设施装备管理实务
    • 14.1 狱政设施管理
    • 14.2 警用装备管理
    • 14.3 安全技术装备使用
警用装备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18.38.39.49.50条

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第三十八条 人民警察工作所必需的通讯、训练设施和交通、消防以及派出所、监管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列入基本建设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三十九条 国家加强人民警察装备的现代化建设,努力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

第四十九条 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监狱法》第45.46条

第四十五条 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

(一)罪犯有脱逃行为的;

(二)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

(三)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四)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应当停止使用戒具。

第四十六条 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执勤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一)罪犯聚众骚乱、暴乱的;

(二)罪犯脱逃或者拒捕的;

(三)罪犯持有凶器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四)劫夺罪犯的;

(五)罪犯抢夺武器的。

使用武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情况。

  •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1、警械: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约束性警械。另外有防护性警械。

2、武器:手枪、冲锋枪、狙击步枪、防暴枪(弹)

3、交通装备

4、通讯装备、工具、服装等,由监狱配发(警察集体);由警察配发(单警个人)。

【警械装备的管理和使用】

1、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管理和使用

⑴警笛

作用:驱散、呼唤、警告;

单警配备;

使用条件:三种之一。

A. 需要呼唤制止;

B. 需动员抓捕;

C. 需警告制止。

佩带:上衣左口袋,27cm白尼龙绳,系纽扣上。

⑵警棍

  • 类别:普通警棍;电击警棍。作用:打击、驱散、制服、防范。

  • 结构及功能(723Ⅱ型、725Ⅱ型);阻、击、电、制服。

  • 使用条件:《条例》第七条

    A、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其他流氓活动的

    B、强行冲越警戒线的

    C、以暴力方法抗拒、阻碍警察履行职责的

    D、袭击警察的

    E、其他需要制止的 

  • 警察个人或集体配备,佩左腰间,头向下。

  • 管理及使用应注意:

    A、集中保管,严防丢、损。严禁转借无关人员。

    B、注意安全使用。一般击打裸露部位,但不要击打头部、心脏。对女、病、危、未成年犯、心脑血管疾病的,慎用、不用。

(3)报警器

  • 与警笛使用条件同(指狱内)。

  • 作用:驱逐、避让

(4)催泪弹(枪):功能:驱逐、制服

(5)高压水枪

(6)特种防暴枪

 ■特别注意:以上均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一旦制止,即停止使用。

2、约束性警械管理和使用

⑴类别:手铐、脚镣、警绳

⑵条件:罪犯可能逃脱、行凶、自杀、自伤或其他危险行为( 《条例》第8条、监狱法第45条)

⑶实物演示(型号、规格、性能、使用)

⑷约束性警械使用注意

A、使用程序:先批后用。特殊先用后批

B、使用时间:以危险行为是否消失为准,消失,则解除。死刑犯无时限。

C、禁用对象:老、病、残犯。女犯慎用。

D、加戴后,均不再出工。

E、狱内禁止捆绑罪犯。押解可以。

F、注意安全,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G、警械不是刑具,也不得当刑具使用,我国没有刑具。 

【武器的管理和使用】

1、枪支的管理

(1)公安机关主管。有关机关配合。按规定配发。集体配发,单警配发有范围。

(2)防暴武器视同武器管理

(3)管理要求

  • 保管登记、存放;

  • 报废、销毁、运输规定

(4)法律责任

  • 刑法第128条,非法出租枪支罪刑罚3-7年;

  • 刑法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刑罚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2、枪支的使用

(1)适用条件(监狱法第46条,《条例》第9条)

(2)禁止使用武器对象(《条例》第10条)

  • 人:孕妇、儿童。但若发现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 场所:群众聚集场所;存放大型易燃易爆、剧毒、危险物品的场所。但不使用武器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3)枪支使用程序

  • 警察须有持枪证

  • 一般程序:警告(口头或鸣枪)→射向次要部位。罪犯畏服或丧失犯罪能力→停止

  • 特殊程序:立即射击。

  • 使用后注意: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立即报告;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赔偿或者补偿。(违法使用武器——赔偿;依法使用武器——补偿) 

【基本态度要求】

谨慎、忍耐、宽容,克制,吃苦耐劳

【职业道德要求】

依法管理使用,文明管理使用,严格管理使用

中国最新警用装备

 

“强光爆震弹”、“眼镜蛇隐蔽侦察攻击系统”、“背负式防暴喷雾驱散器”等一批新型警用装备,如今已成为武警官兵手中震慑犯罪、打击恐怖分子的“精兵利器”,在反恐处突一线显示出强大威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