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生活现场管理依据
1、《监狱法》第14条、第39条;
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犯罪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
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
2、《监管改造环境规范》1990年11月、司法部颁布
3、《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04年3月,司法部颁布
4、《劳动教养工作干警行为准则》1991年9月10日,司法部颁布
5、各省、市、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有关规定
(二)生活现场管理范围
1、空间包括:起居现场、就餐现场、文体现场。
2、对象包括:环境、设施、物品、服刑人员行为。

(一)起居现场管理
1、起居现场公共环境管理
①寝室内;②门、窗、走廊、楼梯; ③厕所、仓库、盥洗室等的环境标准。
2、起居现场罪犯物品管理
①日常生活用品定置管理;②现金管理及使用:小额记帐、大额代存(存折),购买生活用品。
3、起居现场安全管理:
罪犯点名制度;指定床位;安全检查;检查消除违禁品。
4、起居现场罪犯行为管理:
起床;睡前;衣帽、仪表;语言、举止、行进;警官、来宾到来及问答。
(二)就餐现场管理
1、环境管理:卫生清洁,摆放有序。(餐具消毒)
2、物品管理:定置管理
3、安全管理:集体出入、罪犯点名、指定餐位
4、罪犯行为管理:秩序、仪表、语言、坐姿、数量、剩饭处理等。
(三)文体活动现场管理
1、环境管理:包括活动地点、活动形式、文艺队管理、大型文体活动环境管理
2、安全管理:集体出入、分区就坐、指定坐位、罪犯点名
3、罪犯行为管理:秩序、衣着、语言、讲究文明礼貌。

(一)基本态度要求
周密、细致,按时抵达或者撤离。
(二)职业道德要求
警容严整,依法管理、严格管理、文明管理,直接管理;
计划周密,组织严密,观察细密;
严格考核、认识落实规范管理制度。
重点人员要心中有数。
(三)合理配置警力
看守警戒警力;现场管理警力;机动警力。
(四)合理组织罪犯
合理编排罪犯互监小组;调动和使用罪犯积极力量。
(五)科学设计管理规范
1、合理作息
2、保障安全
3、为改造罪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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