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二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
从国际货运代理的传统地位讲,作为代理人负责代发货人或货主订舱、保管货物和安排货物运输、包装、保险等,并代他们支付运费、保险费、包装费、海关税等,然后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续费(通常是整个费用的若干百分比)。上述所有的成本均由(或将由)客户承担,其中包括:国际货运代理因货物的运送、保管、保险、报关、签证、办理汇票的承兑和为其服务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同时,还应支付由于国际货运代理不能控制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客户只有在提货之前全部付清上述费用.才能取得提货的权利。否则,国际货运代理对货物享有留置权,有权以某种适当的方式将货物出售,以此束补偿其所应收取的费用。国际货运代理人接受承运人支付的订舱佣金。国际货运代理享受上述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和当事人两种情况时的责任。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责任似乎很复杂,因为他们实际上起着两种不同的法律作用.即代理人和当事人,而且他们的活动范围本质上已超越国境,却没有一个国际公约来明确规定其活动范围,然而,各国法律又仅能管辖本国自已的活动而不能管辖他国的活动,因此导致许多法律相互冲突。
目前,各国法律对货运代理所下的定义及其业务范围的规定有所不同,但按其责任范围的大小,原则上可分为三种情况。
※ 第一种情况,作为国际货运代理,仅对其自己的错误和疏忽负责。
※ 第二种情况,作为国际货运代理,不仅对自已的错误和疏忽负责,还应使货物完好地抵达目的地,这就意味着他应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造成第三人损失时的责任。
※ 第三种情况,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取决于合同条款的规定和所选择的运输工具等。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
1.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的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受货主的委托,在其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在内部关系上,委托人和货运代理之间是代理合同关系,货运代理享有代理人的权利,承担代理人的义务。在外部关系上,货运代理不是货主与他人所签合同的主体,不享有该合同的权利,同时也不承担该合同的义务。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纯粹的代理人,通常应对其本人及其雇员的过错承担责任。其错误和疏忽可能包括:未按指示交付货物;尽管得到指示,办理保险仍然出现疏忽;报关有误:运往错误的目的地;未能按必要的程序取得再出口(进口)货物退税;未取得收货的货款而交付货物。国际货运代理还应对其经营过程中造成的第三人财产灭失或损坏或人身伤亡承担责任。如果国际货运代理能够证明他对第三人的选择做到了合理的谨慎,那么他一般不承担因第三人的行为或不行为引起的责任。
2.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当事人的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当事人,系指在为客户提供所需的服务中,是以其本人的名义承担责任的独立合同人,他应对其为履行国际货运代理合同而雇佣的承运人、分货运代理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责。
一般而言,他与客户接洽的是服务的价格,而不是收取代理手续费。国际货运代理以自已拥有的运输工具进行运输。或以自己的名义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或租用他人的运输工具进行运输,在此情况下,货运代理均为运输合同的一方,处于承运人的地位,无论是实际承运人,还是契约承运人,都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
国际货运代理往往还经营国际多式联运业务,在此情况下,只要其签发了多式联运提单,不管是否实际参与了运输,均不影响其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地位。根据有关国际多式联运的法律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如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误,多式联运经营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其为避免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误已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因此,在多式联运过程中,一旦发生货物灭失或损坏,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货运代理,理应向委托人承担货损货差的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发生货损货差区段的实际承运人(责任人)追偿。
作为当事人,国际货运代理不仅对其本身和雇员的过失负责,而且应对在履行与客户所签合同过程中提供的其他服务的过失负责。其中对客户的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 ① 对于大部分情况属于对货物的灭失或残损的责任。
★ ② 对于因职业过失,尽管既非出于故意也非由于粗心,但给客户造成了经济损失。
如不按要求运输;不按要求对货物投保;报关有误造成延误;运货至错误的目的地;未能代表客户履行对运输公司、仓储公司及其他代理人的义务;未收回提单而放货;未履行必要的退税手续再出口;未通知收货人;未收取现金费用而交货;向错误的收货人交货。
★ ③对于迟延交货。
尽管按惯例货运代理一般不确保货物的到达日期,也不对迟延交货负责,但目前的趋势是对过分的延误要承担适当的责任,此责任限于被延误货物的运费或两倍运费。
例如:某土畜产进出口会司委托某外运公司办理一批服装的出口运输,从上海运至日本。外运公司租用桌远洋运输会司的船舶承运,但以其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发现部分服装已湿损。于是,收货人向保险会司索赔。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偿收货人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进而对外运公司提起诉讼。
分析:很明显,本案并非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而是运输合同纠纷。但由于外运公司是以其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这一行为使其成为契约承运人。从而承担了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对因承运人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当然,外运公司仍有权依据其与远洋运输公司(实际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关系,向远洋运输公司进行追偿。
3.国际货运代理对海关的责任。
有报关权的国际货运代理在替客户报关时应遵守海关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当局及时、正确、如实地申报货物的价值、数量和性质,以免政府遭受税收损失。同时,如报关有误,国际货运代理将会受到罚款的惩罚,并难以从客户那里得到此项罚款的补偿。
4.国际货运代理对第三人的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对第三人的责任多是指对装卸公司、港口当局等参与货运的第三人提出的索赔所承担的责任。这类索赔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第三人财产的灭失或损坏及由此产生的损失;二是第三人的人身伤亡及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限制
国际货运代理在对其过失或疏忽承担责任的同时亦享有责任限制。责任限制是一项特有的法律制度,即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责任人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往往会由于责任人(如船长、船员或货运代理)的过失造成货物的损害,或造成第三人的重大财产损失。这种损害或损失常常是严重的,涉及的赔偿金额也是巨大的,有时甚至会超过货物本身的价值或船舶的价值。为了保护本国的航运业,各国通常将这种赔偿责任用法律加以限制。国际货运代理与承运人一样,均有权将其责任限制在合理的限额内。当国际货运代理为承运人时,则享受有关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承运人的责任限制适用于对船上货物的损害赔偿,即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限制一般按照损失一件货物或一个货运单位(一个集装箱)来确定赔偿限额。承运人的责任限额可以由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限额之上另行约定。国际货运代理通常在标准交易条件中规定其最高的责任限额,其赔偿限额无能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得超过国际货运代理在接受货物时货物的市价。各国有关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和责任限制是不一致的,而且赔偿限额也不相同,这完全取决于每宗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和合同的规定。
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FIATA)推荐的标准交易条件范本成为各国制定本国标准交易条件的总原则。根据该原则,英国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规定:赔偿限额为2SDR/公斤(毛重),每宗案件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75 000SDR;新加坡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规定:赔偿限额5新加坡元/公斤,每宗案件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10万新加坡元;马来西亚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规定:赔偿限额为5马来西亚吉林特/公斤,每宗案件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10万马来西亚林吉特;印度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规定:赔偿限额为15印度卢比/公斤,每宗案件最高限额不超过15 000印度卢比。
(三)国际货运代理的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又称免责,系指根据国家法律、国际公约、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责任人免于承担责任的事由。国际货运代理与承运人一样享有除外责任,对于承运人,我国《海商法》规定了12项免责事由,《海牙规则》和《海牙一维斯比规则》规定了17项免责事由。对于国际货运代理,其除外责任,通常规定在国际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件或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归纳起来可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 (1)客户的疏忽或过失所致;
★ (2)客户或其代理人在搬运、装卸、仓储和其他处理中所致;
★ (3)货物的自然特性或潜在缺陷所致,如由于破损、泄漏、自燃、腐烂、生锈、发酵、蒸发或由于对冷、热、潮湿的特别敏感性:
★ (4)货物的包装不牢固、缺乏或不当包装所致;
★ (5)货物的标志或地址错误或不清楚、不完整所致;
★ (6)货物的内容申报不清楚或不完整所致;
★ (7)不可抗力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