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项目1 认识国际货运代理
    • 1.1 任务1.1 认识国际货运代理
    • 1.2 任务1.2  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及责任
    • 1.3 任务1.3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方向
    • 1.4 任务1.4 货运代理的从业规范
  • 2 项目2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与风险防范
    • 2.1 任务2.1   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 2.2 任务2.2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
    • 2.3 任务2.3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
  • 3 项目3  建立货代公司
    • 3.1 任务3.1 案例任务引入
    • 3.2 任务3.2 任务分析
    • 3.3 任务3.3 必备知识链接——建立公司条件
    • 3.4 任务3.4 任务完成
  • 4 项目4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班轮运输
    • 4.1 任务4.1    货代应掌握的海运知识
    • 4.2 任务4.2   国际海运代理业务的基本程序
    • 4.3 任务4.3   杂货班轮货运业务
  • 5 项目5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租船运输
    • 5.1 任务5.1 认识租船运输
    • 5.2 任务5.2 租船运输合同及条款
  • 6 项目6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 6.1 任务6.1 航空运输认知
    • 6.2 任务6.3 航空货物运输——快递业务
  • 7 项目7 国际陆上货物运输
    • 7.1 任务7.1  铁路货运代理操作实务
    • 7.2 任务7.2  公路货运代理操作实务
    • 7.3 任务7.3  陆路货运代理各岗位操作技能
  • 8 项目8 国际多式联运与大陆桥运输
    • 8.1 任务8.1  集装箱货运代理业务
    • 8.2 任务8.2  多式联运代理业务
    • 8.3 任务8.3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 9 项目9 国际货物仓储
    • 9.1 任务9.1 仓储代理
    • 9.2 任务9.2 包装代理业务
    • 9.3 任务9.3 流通加工代理
    • 9.4 任务9.4 各岗位操作技巧
  • 10 视频文件
    • 10.1 进口空运
    • 10.2 委托录入
    • 10.3 成为货代元
    • 10.4 海运流程
    • 10.5 货代发展及相关组织
    • 10.6 走进货代公司
    • 10.7 走进货主单位
    • 10.8 报关、报检
    • 10.9 订舱
    • 10.10 填十联单
    • 10.11 预配箱
    • 10.12 预配箱、填十联单、订舱
    • 10.13 注册公司与揽货报价
任务2.3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

 

任务三、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第49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依照责任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单约定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义务。

(一)责任保险的标的


 责任保险的标的是指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除非被保险人故意所为,对被保险人而言,赔偿责任的承担属于非其所愿、所求的意外事件,而该意外事件必然会造成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有所付出而受到不利的损失

 责任保险的标的可以为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也可以为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

(二)责任保险的特征


 责任保险是在财产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它又区别于普通的财产保险,因而具有以下特征:

1.财产保险以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害为目的,实行损害填补原则

 而责任保险并非纯粹的填补损害的保险,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不以被保险人实际向受害人给付赔偿金而受到实际损失为条件。

2.责任保险为限额保险,不论保险合同是否有所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的给付责任,以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害为最高限额。

3.责任保险人代被保险人向受害人承担替代赔偿责任,而替代赔偿责任并非保险人对受害人所承担的直接赔偿责任。

 一般而言,受害人对保险人没有直接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但是,责任保险的发展使得其具有保护受害人的赔偿利益的公益性,受害人可以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享有并取得被保险人在责任保险合同项下的利益,请求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支付保险赔偿金。

4.责任保险的标的特殊。

 责任保险的标的为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并非所有的损害赔偿责任均可以为责任保险的标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免受损害没有直接的利益,其向保险人寻求化解的损失并非因为“事故”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而是被保险人在因为“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场合,应当对该损害或者损失承担的民事责任

5.责任保险性质上为第三人保险。

 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是责任保险合同得以成立和存在的基础。如果没有第三人的存在,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无从发生,也无责任保险的适用。也就是说,责任保险合同在相当程度上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而订立的保险合同。

6责任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代位被保险人向造成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负责的其他共同加害人或准加害人要求赔偿。

(三)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产生原因


 国际货运代理所承担的责任风险主要产生于以下三种情况:

1.国际货运代理自身的过失

 国际货运代理未能履行代理义务,或在使用自有运输工具进行运输出现事故的情况下,无权向任何人追索。

2.分包人的过失

 在“背对背”签约的情况下,责任的产生往往是由于分包人的行为或遗漏,而国际货运代理没有任何过错。此时,从理论上讲国际货运代理有充分的追索权,但复杂的实际情况却使其无法全部甚至部分地从责任人处得到补偿,如海运(或陆运)承运人破产等。

3.保险责任不合理

 在“不同情况的保险”责任下,单证不是“背对背”的,而是规定了不同的责任限制,从而使分包人或责任小于国际货运代理或免责。

 上述三种情况所涉及的风险,国际货运代理都可以通过投保责任险,从不同的渠道得到保险的赔偿。

(四)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的内容


 国际货运代理投保责任险的内容,取决于因其过失或疏忽所导致的风险损失。

1.错误与遗漏

 虽有指示但未能投保或投保类别有误;迟延报关或报关单内容缮制有混;发运到错误的目的地;选择运输工具有误;选择承运人有误;再次出口未办理退还关税和其他税务的必要手续,保留向船方、港方、国内储运部门、承运单位及有关部门追偿权的遗漏;不顾保单有关说明而产生的遗漏;所交货物违反保单说明。

2.仓库保管中的疏忽

 在港口或外地中转库(包括货运代理自己拥有的仓库或租用、委托暂存其他单位的仓库、场地)监卸、监装和储存保管工作中代运的疏忽过失。

3.货损货差责任不清

 在与港口储运部门或内地收货单位各方接交货物时,如果发生数量短少、残损责任不清,最后由国际货运代理承担的责任。

4.迟延或未授权发货

 部分货物未发运;港口提货不及时;未及时通知收货人提货;违反指示交货或未经授权发货;交货但未收取货款(以交货付款条件成交时)。

(五)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方式


 国际货运代理投保责任险时,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供选择。国际货运代理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进行投保。

1.国际货运代理的有限责任保险

 国际货运代理仅按其自身规定的责任范围对其有限责任投保,国际货运代理的有限责任保险主要分为三种类型:

(1)根据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确定的国际货运代理责任范围,国际货运代理可选择只对其有限责任投保。

2)国际货运代理也可接受保险公司的免赔额,这将意味着,免赔额部分的损失须由国际货运代理承担。保单中订立免赔额条款的目的是:一方面使投保人在增强责任心、减少事故发生的同时,从中享受到缴纳较低保险费的好处;另一方面,保险人可避免处理大量的小额赔款案件,节省双方的保险理赔费用,这对双方均有利。免赔部分越大,保险费越低,但对投保人来说却存在一定风险,即对低于免赔额的索赔.均由国际货运代理支付,这样当它面对多起小额索赔时,就会承担总额非常大的损失,而且有可能根本无法从保险人处得到赔偿。

3)国际货运代理还可通过缩小保险范围来降低其保险费,只要过去的理赔处理经验证明这是合理的。但意料之外的超出范围的大额索赔可能会使其蒙受巨大损失。

. 国际货运代理的完全法律责任保险

 国际货运代理按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投保。根据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确定的国际货运代理责任范围,国际货运代理可以选择有限责任投保,也可以选择完全责任投保。但有的国家的法院对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中有关责任的规定不予认定,所以,国际货运代理进行完全法律责任保险是十分必要的。

3.国际货运代理的最高责任保险

 在某些欧洲国家,一种特种的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体制被广泛采用。在这种体制下,对于超过确定范围以外的责任,国际货运代理必须为客户提供“最高”保险,即向货物保险人支付一笔额外的保险费用。这种体制尽管对国际货运代理及客户都有利,但目前仅在欧洲流行。

4.国际货运代理的集体保险制度

 在某些国家,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设立了集体保险制度,向其会员组织提供责任保险。这种集体保险制度既有利也有弊。其优点是使该协会能够代表其成员协商而得到一个有利的保险费率;并使该协会避免要求其成员进行一个标准的、最小限度的保险,并依此标准进行规范的文档记录。这种制度的缺点是,一旦推行一个标准的保险费率,就等于高效率的国际货运代理对其低效率的同行进行补贴,从而影响其改进风险管理、索赔控制的积极性;同时使其成员失去协会的内部信息,而该信息可能为竞争者所利用。

(六)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


虽然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可以通过投保责任险将风险事先转移,但作为国际货运代理必须清楚地懂得,投保责任险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将承保所有的风险,因此绝不可误认为在任何情况下,发生任何事故,即使自己有责任也不必承担任何风险与责任,统统由保险公司承担,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事实上,保单中往往都有除外条款,即保险公司不予承保,所以要特别注意阅读保单中的除外条款,并加以认真地研究和考虑。另外,保单中同时订有要求投保人履行的义务条款,如投保人未尽其义务,也会导致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后果。

适用于各种保险,包括责任保险的保单中,除外条款和限制通常包括:

★ 1.在承保期间以外发生的危险或事故不予承保。

★ 2.索赔时间超过承保条例或法律规定的时效。

★ 3.保险合同或保险公司条例中所规定的除外条款及不在承保范围内的国际货运代理的损失。

★ 4.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如运输毒品、枪支、弹药、走私物品或一些国家禁止的物品。

★ 5.蓄意或故意行为,如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引起的损失;战争、入侵、外敌、敌对行为(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军事或武装侵占、罢工、停业、暴动、骚乱、戒严和没收、充公、征购等的任何后果,以及为执行任何政府、公众或地方权威的指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 6.任何由核燃料或核燃料爆炸所致核废料产生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所导致、引起或可归咎于此的任何财产灭失、摧毁、毁坏或损失及费用,不论直接或间接,还是作为其后果的损失。

★ 7.超出保险合同关于赔偿限额规定的部分。

★ 8.事先未征求保险公司的意见,擅自赔付对方,也可能从保险公司得不到赔偿或得不到全部赔偿。例如:当货物发生残损后,国际货运代理自认为是自己的责任,未征求保险公司的意见,自作主张赔付给对方。如事后证明不属或不完全属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保险公司将不承担或仅承担其应负责的部分损失

(七)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赔偿


 国际货运代理投保责任险后,既能使委托人较快地得到合理的赔偿,又能使国际货运代理提高服务质量,对委托人和国际货运代理都十分有益。国际货运代理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与其所签订的保单条款有关。通常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的投保与赔偿大体可分为三种情况:

1.国际货运代理以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中所规定的责任限制条款为基础投保时,只能获得其责任限制的赔偿。

2.国际货运代理虽采用该标准交易条件,但要求保险公司承保其全部责任时,则可获得全责险的赔偿。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虽然保费是国际货运代理支付的,但该保费已包含在国际货运代理向委托人所收取的服务费中。一般来说,委托人没有向保险公司直接请求赔偿的权利,然而当国际货运代理破产时,保险公司只要承保了上述责任险,委托人就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这种责任险与承运人投保的责任险相类似。

3委托人投保货物运输过程的全部风险,其中包括由于国际货运代理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损失的风险时,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因为他是投保的当事人。此时,保险公司不得援用国际货运代理所采用的标准交易条件中的责任限制条款。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的上述三种赔偿情况,无不与投保人缴纳的保费有直接的关系。一般来说,缴纳的保费越多,承保的责任范围越大,赔偿的金额也就越高;反之,缴纳的保费越少,承保的责任范围越小,赔偿的金额也就越低。因此,国际货运代理须根据自己业务的性质、范围、责任的大小以及有关的法律与保险公司商讨制定出一个理想的保单,用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思考题

 

 青岛某货主将一批价值USDl0000,计10箱的丝织品通过A航空公司办理空运经北京出口至法国巴黎。货物交付后,由B航空公司的代理人A航空公司于200311出具了航空货运单一份。该货运单注明:第一承运人为B航空公司,第二承运人是C航空公司,货物共10箱,重250千克。货物未声明价值。B航空公司将货物由青岛运抵北京,13准备按约将货物转交C航空公司时,发现货物灭失。为此,B航空公司于当日即通过A航空公司向货主通知了货物已灭失。为此,货主向A航空公司提出书面索赔要求,要求A航空公司全额赔偿。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 1)本案中ABC航空公司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 2)谁应当对货物的灭失承担责任?

★ 3)本案是否适用于《华抄公约》?

★ 4)货主要求全额赔偿有无依据?

★ 5)航空公司应该赔偿的数额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