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2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与风险防范
任务一 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
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含义
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人在从事业务经营活动时与他人发生的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
国际货运代理人在因业务经营行为发生的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决定了其在相应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的具体内容。国际货运代理人在不同业务经营行为发生的法律关系中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其所享受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也有所不同。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本质上取决于其业务经营行为的方式、与客户之间的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
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2条的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既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指作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第二类是指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鉴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这两种情况下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该细则第42条明确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可以向货主收取代理费,并可以从承运人处取得佣金,但是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货主分享佣金(给予中间人的报酬)。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运价本向货主收取费用,但是不得从实际承运人处取得佣金。
国际货运代理人可能以两种身份出现:一是作为客户(收货人或发货人)的代理人;一是作为契约当事人。而这两种法律地位的不同,导致其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有着巨大的差异。作为代理人,货运代理只收取佣金,实际上只是提供代理服务,其法律行为的后果由客户承担,其业务活动产生的风险相对较小。作为契约的当事人,货运代理收取差价,但却是“背对背”两个合同的当事人,其义务的完全履行往往要靠另一方当事人(或者是货主或者是实际承运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货运代理要面临巨大的风险。因此,国际货运代理人在业务活动中应明确自己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并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力争规避风险,或采取措施减少这些风险。
国际货运代理人两种法律地位的区别
货运代理的两种法律地位,系指作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不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亦不向。传统意义上的货运代理,无论从其名称上,还是从其业务性质来看,两者均是一致的,即货运代理所从事的业务纯属代理性质,是名副其实的代理,当然从法律上讲,代理对其业务范围内的过失应承担代理的责任。但随着代理业务的拓宽,货运代理有时以代理人身份出现,有时又以当事人即承运人身份出现。
所以今天我们既不能以传统的观念去想象并认为货运代理的一切业务都是代理性质,只需承担代理的法律责任;也不能认为货运代理的一切业务都是当事人性质,应承担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鉴于目前货运代理的这种双重身份。实践中应如何区别他们在不同情况下的不同身份?如何确定他们所应承担的不同法律责任呢?
对于货运代理不同的法律地位,要根据具体业务来区分,根据所属国法律来认定。
1.按收入取得的方式来认定
区分货运代理身份的一个重要标志,即从托运人那里取得的是佣金,还是运费差价。货运代理如果从托运人那里得到的是佣金,或者从承运人那里得到的是经纪人佣金,则被视为代理人;反之若从不同的运费费率差价中获取利润,则被视为当事人。
2.按提单签发的方式认定
通常货运代理签发自己的提单,会被视为承运人,承担当事人的责任。但是,货运代理签发提单,并不一定就意味着是承运人,这里问题的关键是合同之规定,即在货运代理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委托合同规定为代理人还是承运人。一般来说签发多式联运提单和无船承运人提单的货运代理则被视为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无船承运人,即当事人,并需承担承运人的责任。
3.按经营运作方式认定
货运代理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运输合同,并通过向托运人收取一笔纯粹的运费.转而向其他承运人支付较之收取的运费略低的运费,从这两笔运费的差价中赚取适当的利润;或者货运代理将诸多委托人之货物合并装入一个集装箱,从事拼箱、混装服务,以取得更多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货运代理对委托人来说其身份为当事人。其责任为承运人的责任。根据承运人的资格,应享有承运人的全部权利(包括责任限制),并负有承运人的全部义务。无船承运人就属于这种性质。
4.按习惯做法及司法认定
货运代理在作为托运人的代理人行事时,为了尽块替委托人订妥舱位。货运代理常以自己的名义与承运人订立合同,这在某些地方(如伦敦运输交易市场)是合理的习惯做法。在此情况下,若货物没有按时到达装货地点,根据所属国司法机关的认定,承运人可以向货运代理要求亏舱费的赔偿。货运代理赔付后可转向其委托人索赔。也就是说,货运代理只要以其自己的名义行事,即使本身没有过失,也会因其当事人的身份而承担责任,同时享有向过失方进行追偿的权利。
综上所述,确定货运代理究竟是作为代理人还是作为缔约当事人,不存在任何硬性规定。货运代理的身份将取决于具体情况、具体事实和所属国的法律。法院或仲裁机构往往会综合考虑货运代理与委托人之间的全部情况,包括合同、电话、来往信件、电传、传真、电子邮件、费率和所签发的提单、海运单、空运单、铁路运单、公路运单及以往的业务情况等。但尽管如此,还是有一些可供参考的用以判断其身份的标准。
★ 1)在合同文件中表示货运代理义务特性的方式;
★ 2)支付方式,货运代理按运费、费用,外加一笔收入结算,还是从运费结算中提取一定的百分比,或者收取包括一切费用在内的总运费;
★ 3)提单签发方式;
★ 4)托运人是否已知道实际承运其货物的运输公司;
★ 5)当事人双方过去相互交往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