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二、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简介
《海商法》第130条规定,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船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租金及其支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该规定反映了定期租船合同通常包括的条款。现将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分述如下。

l.船舶规范
船舶说明条款,有关船舶的说明称为船舶规范。主要的船舶规范包括:船舶名称、船籍、船级、吨位和容积、船速和燃料消耗。
2.租期条款
租期是租船人使用船舶的期限。租期可以用日、月或年来表示。
3.租金支付条款
定期租船合同的租金通常按每月每载重吨若干金额计收,一般规定每隔半个月预收一次。租船人须准时支付租金,否则,出租人有权撤回船舶。
4.停租条款
定期租船合同的时间损失在租船人。租船人是按时间交付租金的,而不是按航次交付租金的,如果租船人将船舶搁置不用,他仍须向船方支付租金。
5.运送合法货物条款
定期租船合同中规定可以装运的货物被称为合法货物。不准装运的货物通常由双方在合同中列明除外。对于租船人要求装运除外货物的命令,船长可以拒绝。
6.航区条款
定期租合同的经营权在租船人,如合同中没有限制性的规定,租船人是可以环球航行的。这样一来船舶所有人的船舶就要冒很大的风险。因此,合同中一般都规定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的范围。
除了上述条款以外,定期租船合同中还有法律适用条款、交还船条款、仲裁条款、共同海损条款、新杰森条款、留置权条款、双方互碰责任条款、佣金条款、战争条款等。此外,双方当事人在淡判中还可以另行附加其他的条款。
租船合同范例:
违反租船合同、拖欠运费纠纷
(见教材9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