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三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1.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多式联运单据后,即表明多式联运经营人已收到货物,对货物承担多式联运责任,并按多式联运单据载明的交接方式,办理交接手续。
2.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接收是指货物已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运送,并由其接管。
交付是指按多式联运合同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根据交付地适用的法律或贸易作法将货物置于收货的支配下、或必须交给的当局、第三方。
3.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接收货物时,已知道或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托运人陈述或多式联运单据上所列货物内容与实际接收货物的状况不符,但无适当方法进行核对时,多式联运经营人有权在多式联运单据上作出保留、注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无适当核对方法的说明。
多式联运经营人未在多式联运单据上对货物或集装箱的外表状况加以批注,则应视为他已收到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或集装箱。
4.除依照第3项的规定作出保留外,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多式联运单据,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已经按照多式联运单据所载状况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
5.多式联运经营人有义务按多式联运单据中收货人的地址通知收货人货物已抵达目的地。
6.收货按多式联运单据载明的交接方式接收货物,在提货单证上签收。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回正本多式联运单据后,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即告终止。
7.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发生在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期间内,多式联运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货物在明确约定的交货日期届满后,连续六十日仍未交付,收货人则可认为该批货物已灭失。
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发生多式联运的某一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该运输区段的有关法律、法规。
货物的灭失、损坏不能确定所生的区段时,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责任限制为:多式联运全程中包括海运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多式联运全程中不包括海运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8.货物的迟延交付不能确定所发生的区段时,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迟延交付承担的赔偿责任限制,在多式联运全程中包括海运段的,以不超过多式联运合同计收的运费数额为限。
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和迟延交付同时发生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按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处理。
9.因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造成损失而对多式联运经营人提起任何诉讼,不论这种诉讼是根据合同还是侵权行为或其他理由提起的,均适用第7、8项规定的赔偿责任限制。
10.由于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造成损失而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受雇人提起诉讼,该受雇人如能证明其是在受雇范围内行事,则该受雇人有权援用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辩护理由和赔偿责任限制。
11.如能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有意造成或明知有可能造成而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行为所致,多式联运经营人则无权享受第7、8项所规定的赔偿责任限制。
12.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有关各方签订协议,具体商定相互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及有关业务安排等事项,但不得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式联运全程运输承担的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货运代理因有除外条款被免责
案情
某发货人委托一多式联运经营人托运一批箱装茶叶从甲地运往乙地。双方签订的货运代理合同中约定:货运代理对于铁路运输的货损免责。此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了清洁提单,表明货物是在良好状态下接收的。提单中订有并入条款。发货人疏忽,未仔细阅读提单及合同条款。货物运抵目的地交货时。发现货物受损,发货人提出索赔。多式联运经营人拒赔,理由是他对于铁路区段的货损免责。
对多式联运经营人是否应负责任以及发货人如何挽回损失呢?
判决
最后法院判决货运代理免于承担责任。
评析
1.多式联运经营人是否应负责任
多式联运经营人须对全程负责。这是一个基本责任原则。但具体的个案尚需针对许多具体情况裁定。
一种情况裁定多式联运经营人不负责任。因为含有对铁路区段货损免责的合同条款已并入提单中,发货人本应阅读、核查该条款。尽管货运代理并入上述条款,原则上是错误的,但只要其作为合同一方签发提单,这样的条款即有效。因为货运代理享有订约自由的权利,发货人无权向货运代理索赔。
另一种情况裁定多式联运经营人须承担责任。根据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或提单条款所适用的法律,如果该国家法律规定承运人的责任不能低于本国法律规定的责任,即上述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与该国法律之规定相抵触时,则被视为无效;
同样,如果提单条款规定适用《海牙规则》,《海牙规则》亦有类似规定,则当事人之约定将被视为无效。有时,法院会采取另一种观点,即货运代理有责任通知发货人其所应遵循的条款,并使发货人接受。如果货运代理未做到这一点,则需对货损、货差负责。因此不能一概而论。
具体到本案,多式联运经营人理应对货物的全程运输负责,但由于其事先定有明确除外条款而被判免于承担责任。
2.发货人如何挽回损失
作为发货人向铁路索赔亦是可行的,鉴于其未与铁路签订合同,因此可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