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法理学导论
    • 1.1 法学的研究对象
    • 1.2 中国法学的产生
    • 1.3 春秋时期“儒法之争”
    • 1.4 中国古代法学典型人物
    • 1.5 西方法学的发展
    • 1.6 “国家”“法治”“人治”
    • 1.7 哲学与法理学
    • 1.8 法理学的方法论
    • 1.9 法学的规范研究方法
  • 2 法的概念、作用和价值
    • 2.1 法的概念
      • 2.1.1 法的词源
      • 2.1.2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
      • 2.1.3 一国两制条件下法的本质
    • 2.2 法的作用
      • 2.2.1 法与社会调整
      • 2.2.2 法的社会作用
      • 2.2.3 法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的关系
    • 2.3 法的价值
      • 2.3.1 价值和法的价值
      • 2.3.2 法和正义
      • 2.3.3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 3 法的历史发展
    • 3.1 法的产生
    • 3.2 法的历史类型变更的原因
    • 3.3 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 3.4 社会主义法的产生和发展
  • 4 法制和法治
    • 4.1 法制和法律调整机制
      • 4.1.1 法制
      • 4.1.2 法律调整机制
    • 4.2 法治
      • 4.2.1 法治释义
      • 4.2.2 法治的基本要求
  • 5 法的原则和制定
    • 5.1 法的原则
      • 5.1.1 法的原则的概念
      • 5.1.2 法的原则的功能
    • 5.2 法的制定概念与分类
      • 5.2.1 立法制度
  • 6 法的渊源
    • 6.1 法的渊源的概念和种类
    • 6.2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 6.3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 6.4 中国的判例
  • 7 法律规范、法律体系和法律关系
    • 7.1 法律规范
      • 7.1.1 法律规范的结构
    • 7.2 法律体系
      • 7.2.1 法律体系的结构
      • 7.2.2 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律体系
    • 7.3 法律关系的概念
      • 7.3.1 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 8 法的实施与法的适用
    • 8.1 法的实施概念
      • 8.1.1 法的实施机制
      • 8.1.2 法的实施与纠纷解决机制
      • 8.1.3 法的实施的社会条件与效果
    • 8.2 法的适用的概念
      • 8.2.1 司法适用
      • 8.2.2 行政适用
法的历史类型变更的原因

法的历史类型变更的社会原因

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即一种类型的法代替另一种类型的法,从法律制度自身不可能得到说明。其变更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基本矛盾,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

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的根本原因在于生产关系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从而使建立在生产关系之上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整个上层建筑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旧的类型的法或迟或早地必然被新的更高类型的法所代替。

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人们的法律意识的变化→法律实践的变化→修改法律规则→影响法律意识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规律


生产力是指社会成员共同改造自然、改造社会获取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能力。

生产关系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所结成的相互关系,包括生产资料的所有关系、生产过程的组织与分工关系、产品的分配关系等三个方面。

人类进行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既要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人们之间也要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这就构成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二者辩证统一于生产方式。生产力最终决定生产方式的存在、发展和变革;生产关系则直接规定生产力的性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构成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的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