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法理学导论
    • 1.1 法学的研究对象
    • 1.2 中国法学的产生
    • 1.3 春秋时期“儒法之争”
    • 1.4 中国古代法学典型人物
    • 1.5 西方法学的发展
    • 1.6 “国家”“法治”“人治”
    • 1.7 哲学与法理学
    • 1.8 法理学的方法论
    • 1.9 法学的规范研究方法
  • 2 法的概念、作用和价值
    • 2.1 法的概念
      • 2.1.1 法的词源
      • 2.1.2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
      • 2.1.3 一国两制条件下法的本质
    • 2.2 法的作用
      • 2.2.1 法与社会调整
      • 2.2.2 法的社会作用
      • 2.2.3 法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的关系
    • 2.3 法的价值
      • 2.3.1 价值和法的价值
      • 2.3.2 法和正义
      • 2.3.3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 3 法的历史发展
    • 3.1 法的产生
    • 3.2 法的历史类型变更的原因
    • 3.3 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 3.4 社会主义法的产生和发展
  • 4 法制和法治
    • 4.1 法制和法律调整机制
      • 4.1.1 法制
      • 4.1.2 法律调整机制
    • 4.2 法治
      • 4.2.1 法治释义
      • 4.2.2 法治的基本要求
  • 5 法的原则和制定
    • 5.1 法的原则
      • 5.1.1 法的原则的概念
      • 5.1.2 法的原则的功能
    • 5.2 法的制定概念与分类
      • 5.2.1 立法制度
  • 6 法的渊源
    • 6.1 法的渊源的概念和种类
    • 6.2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 6.3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 6.4 中国的判例
  • 7 法律规范、法律体系和法律关系
    • 7.1 法律规范
      • 7.1.1 法律规范的结构
    • 7.2 法律体系
      • 7.2.1 法律体系的结构
      • 7.2.2 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律体系
    • 7.3 法律关系的概念
      • 7.3.1 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 8 法的实施与法的适用
    • 8.1 法的实施概念
      • 8.1.1 法的实施机制
      • 8.1.2 法的实施与纠纷解决机制
      • 8.1.3 法的实施的社会条件与效果
    • 8.2 法的适用的概念
      • 8.2.1 司法适用
      • 8.2.2 行政适用
法的产生

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整 

  法作为一种社会调整措施,不是从来就有的现象,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原始社会并不存在法,那时的社会调整措施是氏族习惯。

法的产生过程 

 法的产生与原始社会后期社会经济、组织、文化的一系列变化密切相关。

法产生的标志 

  1、国家的产生使正在形成的私有制获得社会普遍承认的形式,并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从而使法这种新的行为规则具有物质后盾。 

  2、出现权利与义务的划分。 

  3、出现专门解决纠纷的机关。